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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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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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1-23 T 14: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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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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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内容提要:本章介绍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原因、后果,阐述了清偿的概念,介绍了清偿的种类、清偿的主体、清偿的效力,阐述了清偿充抵规则、第三人清偿制度、代物清偿制度,阐述了合同解除的概念,介绍了协议解除合同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这两种解除情形,分析了解除权的性质、发生事由,阐述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和消灭原因,阐述了合同解除的效力,表述了抵销的含义、性质、种类,阐述了法定抵销的条件,介绍了约定抵销规则,介绍了免除制度和混同制度。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述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民法理论上有“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之分。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解除效力溯及合同生效之时。比如,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因此产生的买卖后果被推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溯到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以前,已交付的标的物和支付的价金均应返还,以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合同的终止没有溯及力。比如,租赁合同被终止后,合同效力提前消灭。提前消灭的合同不再履行,已经交付的租金和已经获得的使用利益及使用中得到的收益也不用返还。
民法理论中“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两个概念的位阶相同,如上文所述,都是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都是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前者不具有溯及力,后者具有溯及力。我国《合同法》第六章章名和《合同法》第91条条文中都使用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概念。这一概念表达的意思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不属于引起特定民事后果的法律事实。《合同法》第91条第2项中的“合同解除”是一种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能引起特定民事后果的法律事实。可以说,民法理论中“合同终止”这一概念表达的是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法》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这一概念表达的是因消灭合同关系之行为所生的结果。一个是因,一个是果,截然不同。于是,《合同法》第91条第2项中的“合同解除”被学理解释成两种情形:其一,发生溯及效力的解除(与上述民法理论中的“合同解除”含义相同);其二,不发生溯及效力的解除(与上述民法理论中的“合同终止”含义相同)。(本书认为,应当理顺“消灭”、“终止”、“解除”三者的关系。不能让“终止”一词担当“消灭”一词的角色,应将“终止"一词作为无溯及力的合同当事人协商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的概念,赋予“终止”、“解除”两个概念同一位阶。“终止"针对合同的未来,不溯及既往;“解除”针对合同的过去,无论是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合同的解除都有溯及力。)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本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是指合同关系的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债权人免除债务;二是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期待利益,因而合同之债的消灭事由通常表现为债的履行。《合同法》第91条列举了合同终止的数种情形,如履行、解除、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由于引起合同终止的事由不只是上述情形,因此第91条采列举加概括的规定,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也是合同终止的事由。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附终期的合同,终期届至;专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本身的债权或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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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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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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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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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