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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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债的概括移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之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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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1-22 T 17: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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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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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4.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关系
(1)因承担人的清偿、抵销等行为而致债消灭的,承担人与原债务人按内部基础关系求偿;无内部基础关系的,依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关系处理求偿问题。尽管承担行为具有无因性,但大多承担行为都是建立在一定原因关系的基础之上,第三人不可能无缘无故为他人承担债务。如果承担协议在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订立,且双方存在原因关系,因承担人的行为而导致债消灭的,按照原因关系处理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原债务人与承担人无约定、约定不明,或者承担协议是在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订立的,应依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关系处理规则处理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关系。
(2)原债务人与承担人混同后造成债权人风险增加的,原债务人之债务与承担人之债务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原债务人某甲对债权人某乙之债务由保证人某丙担保,承担人某丁对债权人某乙之债务由保证人某戊担保。某甲与某丁合并,两个主体成为一个主体,如果消灭其中一债,必将导致债之担保的消灭,从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此时两债务依然并存。
三、债的概括移转
债的概括移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让与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之结合。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将对于出卖人的债权让与第三人,同时将对于出卖人的义务移转给第三人,发生买受人地位的整体变更。学理上将此称为“契约承担”。另一种是债权让与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之结合。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将对于出卖人的债权让与第三人,第三人与买受人协议由第三人并存地承担对于出卖人的债务。此时,第三人享有对于出卖人的债权,买受人与第三人对出卖人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连带债务。学理上将此称为“契约加入”。
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契约承担”方式的债的概括移转,即债权、债务同时移转与他人的情形。《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此种债的概括移转既不是单一的债权让与,也不是单一的债务承担,而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移,故移转的客体常为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此种概括移转包括权利让与和义务承担两个方面,故应具备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一切条件,发生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所具有的一切效力,使债的一方当事人发生更替。
同理,属于“契约加入”方式的债的概括移转也应具备债权让与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一切条件,发生债权让与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具有的一切效力。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让与给了第三人,该方的债务由原债务人和承担人负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往往是因为债权人不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所致。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特征?
2.结合生活现象或工作实际,列举合同变更、债权让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事例各两个。
3.何谓债权的让与?有什么特征?
4.债权让与的条件有哪些?
5.债权让与有什么效力?
6.何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什么特征?
7.免责的债务承担条件有哪些?
8.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什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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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