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中国法治国家(本节参考了周旺生著:《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十二章第四节,
第289-292页。)
一、理念的重构:丢弃人治,走向法治
倡导法治还是固守人治是一个关乎治国方略的重大抉择。丢弃人治,走向法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实行法治还是人治,直接决定着一国的法制地位和状况。实行法治,则法制必然被置于显豁地位,即便封建王朝也概莫能外。如若实行人治,法制未必始终处于重要地位。我国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虽然法典体系庞大,法制完备,但由于实行人治,法制通常都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甚至被弃之不用。新中国建立之初,伴随着我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五部组织法相继出台,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然而,法制建设的阶段性成就并不意味着共和国选择了法治。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在当时执政党领导者的言论中屡有反映。(参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这种思想倾向与“阶级斗争"治国纲领的错误结合,直接导致了人治思潮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绝对主流地位。
在人治理念作用下,当时的中国成为一个完全建立在行政控制(人治)而不是法律统治基础上的国家,成为一个高度人治和把法律的运用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国家。从建国后到20世纪80年代实施经济改革前的三十多年时间里,中国没有民法典、商事法,甚至长期没有刑法典,而在60和70年代,就是那些在50年代建立起来的极为有限的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也大为减少:没有律师,也没有法学院;法院已经极度萎缩,只是由公安机关和其他组织构成的所谓专政机关中无足轻重的一个部分。
1979年后,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换已成为共识和目标,这为法治和法制的良性互动创造了良好契机。但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惯性在客观上延缓和阻碍着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在当代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同时,“政策高于法,红头文件高于政策,领导人的讲话、批示又高于红头文件”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不改变这种状况,就始终难以端正法制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的位置。因此,中国法制要真正得以健康、稳定、持久地发展,关键在于在理念层面彻底丢弃人治,笃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把法制活动作为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予以认真对待,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当代价值。1999年我国宪法确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是在尊重世界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反思我国法治建设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所做的明智选择。
第四节 建设中国法治国家(本节参考了周旺生著:《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十二章第四节,
第289-292页。)
一、理念的重构:丢弃人治,走向法治
倡导法治还是固守人治是一个关乎治国方略的重大抉择。丢弃人治,走向法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实行法治还是人治,直接决定着一国的法制地位和状况。实行法治,则法制必然被置于显豁地位,即便封建王朝也概莫能外。如若实行人治,法制未必始终处于重要地位。我国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虽然法典体系庞大,法制完备,但由于实行人治,法制通常都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甚至被弃之不用。新中国建立之初,伴随着我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五部组织法相继出台,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然而,法制建设的阶段性成就并不意味着共和国选择了法治。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在当时执政党领导者的言论中屡有反映。(参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这种思想倾向与“阶级斗争"治国纲领的错误结合,直接导致了人治思潮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绝对主流地位。
在人治理念作用下,当时的中国成为一个完全建立在行政控制(人治)而不是法律统治基础上的国家,成为一个高度人治和把法律的运用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国家。从建国后到20世纪80年代实施经济改革前的三十多年时间里,中国没有民法典、商事法,甚至长期没有刑法典,而在60和70年代,就是那些在50年代建立起来的极为有限的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也大为减少:没有律师,也没有法学院;法院已经极度萎缩,只是由公安机关和其他组织构成的所谓专政机关中无足轻重的一个部分。
1979年后,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换已成为共识和目标,这为法治和法制的良性互动创造了良好契机。但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惯性在客观上延缓和阻碍着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在当代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同时,“政策高于法,红头文件高于政策,领导人的讲话、批示又高于红头文件”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不改变这种状况,就始终难以端正法制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的位置。因此,中国法制要真正得以健康、稳定、持久地发展,关键在于在理念层面彻底丢弃人治,笃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把法制活动作为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予以认真对待,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当代价值。1999年我国宪法确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是在尊重世界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反思我国法治建设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所做的明智选择。
在人治理念作用下,当时的中国成为一个完全建立在行政控制(人治)而不是法律统治基础上的国家,成为一个高度人治和把法律的运用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国家。从建国后到20世纪80年代实施经济改革前的三十多年时间里,中国没有民法典、商事法,甚至长期没有刑法典,而在60和70年代,就是那些在50年代建立起来的极为有限的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也大为减少:没有律师,也没有法学院;法院已经极度萎缩,只是由公安机关和其他组织构成的所谓专政机关中无足轻重的一个部分。
1979年后,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换已成为共识和目标,这为法治和法制的良性互动创造了良好契机。但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惯性在客观上延缓和阻碍着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在当代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同时,“政策高于法,红头文件高于政策,领导人的讲话、批示又高于红头文件”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不改变这种状况,就始终难以端正法制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的位置。因此,中国法制要真正得以健康、稳定、持久地发展,关键在于在理念层面彻底丢弃人治,笃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把法制活动作为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予以认真对待,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当代价值。1999年我国宪法确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是在尊重世界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反思我国法治建设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所做的明智选择。
第四节 建设中国法治国家(本节参考了周旺生著:《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十二章第四节,
第289-292页。)
一、理念的重构:丢弃人治,走向法治
倡导法治还是固守人治是一个关乎治国方略的重大抉择。丢弃人治,走向法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实行法治还是人治,直接决定着一国的法制地位和状况。实行法治,则法制必然被置于显豁地位,即便封建王朝也概莫能外。如若实行人治,法制未必始终处于重要地位。我国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虽然法典体系庞大,法制完备,但由于实行人治,法制通常都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甚至被弃之不用。新中国建立之初,伴随着我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五部组织法相继出台,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然而,法制建设的阶段性成就并不意味着共和国选择了法治。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在当时执政党领导者的言论中屡有反映。(参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页。)这种思想倾向与“阶级斗争"治国纲领的错误结合,直接导致了人治思潮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绝对主流地位。
在人治理念作用下,当时的中国成为一个完全建立在行政控制(人治)而不是法律统治基础上的国家,成为一个高度人治和把法律的运用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国家。从建国后到20世纪80年代实施经济改革前的三十多年时间里,中国没有民法典、商事法,甚至长期没有刑法典,而在60和70年代,就是那些在50年代建立起来的极为有限的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也大为减少:没有律师,也没有法学院;法院已经极度萎缩,只是由公安机关和其他组织构成的所谓专政机关中无足轻重的一个部分。
1979年后,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换已成为共识和目标,这为法治和法制的良性互动创造了良好契机。但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惯性在客观上延缓和阻碍着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在当代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同时,“政策高于法,红头文件高于政策,领导人的讲话、批示又高于红头文件”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不改变这种状况,就始终难以端正法制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中的位置。因此,中国法制要真正得以健康、稳定、持久地发展,关键在于在理念层面彻底丢弃人治,笃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把法制活动作为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活动予以认真对待,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当代价值。1999年我国宪法确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是在尊重世界法治国家建设规律、反思我国法治建设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所做的明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