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话方法
对话方法是一种新的法律论证方法,它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在这种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取决于论辩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这种的杰出代表是阿尔尼奥、阿列克西和佩策尼克,而他们的理论直接来源于阿佩尔(Karl.O.Apel) 和哈贝马斯的论辩理论(Diskurstheorie) 。如阿列克西的程序性合理论辩理论就是以哈贝马斯的对话理论为背景的理性论辩理论。它旨在建构理性论辩的规则与分析各种论述之逻辑结构。这种方法要求论辩依据某种程序上的理性标准。对于一个可接受的法律判决来说,重要的是参与者要遵循某些规则,如一致性、有效性、可检验性、融贯性、普遍性和真实性原则。与那些以修辞学为出发点的理论不同,阿列克西认为,法律讨论主要涉及“规范性陈述的正确性”,而前者(修辞理论)主要“讨论参与者致力于发现‘可被接受'的论据,因此其关心的不是陈述的‘正确性',而是其‘可同意性’”(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3页。)
三、对法律论证理论的评价
法律论证理论是伴随现代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带来的伦理困境、学科分类研究的深入细化以及交叉学科研究的勃兴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法律论证理论作为一种法学理论,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解释、理解法律实践的进路和方法;同时,伴随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化和相对系统化的方法论指导;法律论证理论一方面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另一方面,其又是在法学框架体系内产生的新的研究成果。此外,法律论证理论本身还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法律论证的方法也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方法。目前,对法律论证的历史价值和地位盖棺定论尚为时过早。
应当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还是主流的推理方法,尤其在简单案件的推理中;而法律论证则多发生在对少数疑难棘手案件的处理中。法律论证理论并不是要颠覆和取代此前的法律推理模式,而是对此前理论的补漏和推进。当然,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与法律论证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泾渭分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利弊后兼而采之。总之,无论是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还是法律论证,其都旨在体现公平正义之精神,旨在实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
(三)对话方法
对话方法是一种新的法律论证方法,它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在这种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取决于论辩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这种的杰出代表是阿尔尼奥、阿列克西和佩策尼克,而他们的理论直接来源于阿佩尔(Karl.O.Apel) 和哈贝马斯的论辩理论(Diskurstheorie) 。如阿列克西的程序性合理论辩理论就是以哈贝马斯的对话理论为背景的理性论辩理论。它旨在建构理性论辩的规则与分析各种论述之逻辑结构。这种方法要求论辩依据某种程序上的理性标准。对于一个可接受的法律判决来说,重要的是参与者要遵循某些规则,如一致性、有效性、可检验性、融贯性、普遍性和真实性原则。与那些以修辞学为出发点的理论不同,阿列克西认为,法律讨论主要涉及“规范性陈述的正确性”,而前者(修辞理论)主要“讨论参与者致力于发现‘可被接受'的论据,因此其关心的不是陈述的‘正确性',而是其‘可同意性’”(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3页。)
三、对法律论证理论的评价
法律论证理论是伴随现代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带来的伦理困境、学科分类研究的深入细化以及交叉学科研究的勃兴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法律论证理论作为一种法学理论,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解释、理解法律实践的进路和方法;同时,伴随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化和相对系统化的方法论指导;法律论证理论一方面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另一方面,其又是在法学框架体系内产生的新的研究成果。此外,法律论证理论本身还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法律论证的方法也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方法。目前,对法律论证的历史价值和地位盖棺定论尚为时过早。
应当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还是主流的推理方法,尤其在简单案件的推理中;而法律论证则多发生在对少数疑难棘手案件的处理中。法律论证理论并不是要颠覆和取代此前的法律推理模式,而是对此前理论的补漏和推进。当然,传统的法律推理模式与法律论证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泾渭分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综合考量各方利弊后兼而采之。总之,无论是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还是法律论证,其都旨在体现公平正义之精神,旨在实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