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观察法律解释的实践,可以看到,法律解释有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和目的解释等的区分。
(一)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一般法学著述几乎都将学理解释看作是同法定解释对应的解释。这是明显不当的。按照这样的分类,所有的法定解释就都成了没有学理的解释,就都是不讲理的解释。实际上,法定解释所强调的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法作出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而学理解释则具有这样的特点:其一,学理解释的主体是非确定的,它并不是一般法学著述所说的仅仅由社会组织、学者、学术团体和报刊之类所作的解释。其实,除了这些主体之外,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学理对法进行解释。而社会组织和报刊之类所作的解释也并不一定都是根据学理所进行的解释。其二,学理解释的对象可以是广泛的,学理解释并非是对特定的法所作的解释,而是可以对各种法进行解释。学理解释不像法定解释那样,只限于对某种或某些法进行解释。其三,学理解释这一概念强调的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而不像法定解释那样强调的是法的效力或法的约束力。
从这三点来看,法定解释同学理解释根本不是相对应的范畴。事实上,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经常是二位一体的或通常总是相连的,法定解释的主体所作的法定解释往往就是根据一定的学理进行的,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所作的法定解释,通常都是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学理所进行的。那种把学理解释的主体局限于宣传、教育、研究者的范围的观点,是需要校正的。
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没有主体资格和解释对象范围的限制,一般公民、社会团体或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或看法,对他们想要解释的法或所面对的法作出解释。任意解释对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和处理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重视这种解释。但这种解释本身没有法的效力,对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法的约束力。
(二)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
语法解释又叫文理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根据语法规则分析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进行的解释。法律条文通常是以概括的语言文字构成的,要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内容、含义或是有关术语的含义,首先需要弄清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究竟意味着什么,从语法上来解释法所规定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因此语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法律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当然,进行语法解释,应当注意把握法的精神实质,联贯全文进行推敲,而不能断章取义,曲解法的精神。
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一般的方法,其特点是完全依据或墨守文字的本义,既不扩大作出广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也不缩小作出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而完全按照法的文字所表现的内容去解释。字面解释同语法解释不同,字面解释强调的是法律条文事实上是什么意思,是只就表述法律规范的文字进行解释;语法解释强调的则是法律条文应当是什么意思,是用语法规则、词语结构、标点符号等来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观察法律解释的实践,可以看到,法律解释有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和目的解释等的区分。
(一)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一般法学著述几乎都将学理解释看作是同法定解释对应的解释。这是明显不当的。按照这样的分类,所有的法定解释就都成了没有学理的解释,就都是不讲理的解释。实际上,法定解释所强调的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法作出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而学理解释则具有这样的特点:其一,学理解释的主体是非确定的,它并不是一般法学著述所说的仅仅由社会组织、学者、学术团体和报刊之类所作的解释。其实,除了这些主体之外,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学理对法进行解释。而社会组织和报刊之类所作的解释也并不一定都是根据学理所进行的解释。其二,学理解释的对象可以是广泛的,学理解释并非是对特定的法所作的解释,而是可以对各种法进行解释。学理解释不像法定解释那样,只限于对某种或某些法进行解释。其三,学理解释这一概念强调的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而不像法定解释那样强调的是法的效力或法的约束力。
从这三点来看,法定解释同学理解释根本不是相对应的范畴。事实上,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经常是二位一体的或通常总是相连的,法定解释的主体所作的法定解释往往就是根据一定的学理进行的,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所作的法定解释,通常都是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学理所进行的。那种把学理解释的主体局限于宣传、教育、研究者的范围的观点,是需要校正的。
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没有主体资格和解释对象范围的限制,一般公民、社会团体或诉讼当事人、辩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或看法,对他们想要解释的法或所面对的法作出解释。任意解释对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和处理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重视这种解释。但这种解释本身没有法的效力,对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法的约束力。
(二)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
语法解释又叫文理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根据语法规则分析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进行的解释。法律条文通常是以概括的语言文字构成的,要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内容、含义或是有关术语的含义,首先需要弄清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究竟意味着什么,从语法上来解释法所规定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因此语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法律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当然,进行语法解释,应当注意把握法的精神实质,联贯全文进行推敲,而不能断章取义,曲解法的精神。
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一般的方法,其特点是完全依据或墨守文字的本义,既不扩大作出广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也不缩小作出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而完全按照法的文字所表现的内容去解释。字面解释同语法解释不同,字面解释强调的是法律条文事实上是什么意思,是只就表述法律规范的文字进行解释;语法解释强调的则是法律条文应当是什么意思,是用语法规则、词语结构、标点符号等来说明法律规范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