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要使法中的某些专门的名词、术语为人理解,或者要使法中的某些普通名词、术语在含义上同通常的用法有所区别,往往需要法律解释。法律条文,文字简洁,含义深刻,其中有许多专门的名词、术语。如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的未遂和中止,合同法中的标的和给付定金,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自诉、抗诉和取保候审等。各有关人员要正确适用法,需要准确地理解这些言简意赅的法律条文和专门术语。这就往往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最后,法律解释对于协调统一法的体系内部的关系和消除有关弊病,对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时也是必需的。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这种分类的标准主要在于法律解释的主体是谁,解释是否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法定解释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解释主体是法定有权解释的主体;第二,解释文本具有法的效力;第三,这种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法定解释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法进行的,所以又称为有权解释。由于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又称为有效解释和正式解释。这种解释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释。
应当指出,法定解释虽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所进行的解释,但这并不是说,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所有对法所作的解释都是法定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他们在日常工作中都有对法的理解和解释的情况存在,这种解释因为不具有法的效力或不具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不属于法定解释。他们的解释只有具有上述三个特征,才算是法定解释。
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非法定解释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例如,司法部或某个省政府的宣传部门为了宣传某个法,而对该法所作的解释;可以是社会组织,例如团中央为了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妇联为了宣传婚姻法,分别对这两个法作了许多阐述性的工作;也可以是个人,如法学教授著书立说,对法所作的种种解说。非法定解释和法定解释的主要区别是:解释的依据不同,一个是依法定职权,一个不是;解释的效力不同,一个有法的效力,一个没有法的效力。由于非法定解释是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它又被称为非正式解释。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第一,不少著述将非法定解释也称为学理解释,这是不妥的。“非法定解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强调解释没有法的效力,强调解释是非正式的;而“学理解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强调解释是依学理进行的,是强调解释的方法。第二,非法定解释或非正式解释尽管不具有法的效力,但对人们理解法是可以有很多帮助的,对司法机关办案是可以提供参酌意见的。不能因为这种解释不是法定的,就低估甚至忽视其价值和作用。
再次,要使法中的某些专门的名词、术语为人理解,或者要使法中的某些普通名词、术语在含义上同通常的用法有所区别,往往需要法律解释。法律条文,文字简洁,含义深刻,其中有许多专门的名词、术语。如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的未遂和中止,合同法中的标的和给付定金,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自诉、抗诉和取保候审等。各有关人员要正确适用法,需要准确地理解这些言简意赅的法律条文和专门术语。这就往往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最后,法律解释对于协调统一法的体系内部的关系和消除有关弊病,对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时也是必需的。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这种分类的标准主要在于法律解释的主体是谁,解释是否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法定解释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解释主体是法定有权解释的主体;第二,解释文本具有法的效力;第三,这种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法定解释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法进行的,所以又称为有权解释。由于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又称为有效解释和正式解释。这种解释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释。
应当指出,法定解释虽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所进行的解释,但这并不是说,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所有对法所作的解释都是法定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他们在日常工作中都有对法的理解和解释的情况存在,这种解释因为不具有法的效力或不具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不属于法定解释。他们的解释只有具有上述三个特征,才算是法定解释。
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非法定解释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例如,司法部或某个省政府的宣传部门为了宣传某个法,而对该法所作的解释;可以是社会组织,例如团中央为了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妇联为了宣传婚姻法,分别对这两个法作了许多阐述性的工作;也可以是个人,如法学教授著书立说,对法所作的种种解说。非法定解释和法定解释的主要区别是:解释的依据不同,一个是依法定职权,一个不是;解释的效力不同,一个有法的效力,一个没有法的效力。由于非法定解释是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它又被称为非正式解释。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第一,不少著述将非法定解释也称为学理解释,这是不妥的。“非法定解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强调解释没有法的效力,强调解释是非正式的;而“学理解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强调解释是依学理进行的,是强调解释的方法。第二,非法定解释或非正式解释尽管不具有法的效力,但对人们理解法是可以有很多帮助的,对司法机关办案是可以提供参酌意见的。不能因为这种解释不是法定的,就低估甚至忽视其价值和作用。
再次,要使法中的某些专门的名词、术语为人理解,或者要使法中的某些普通名词、术语在含义上同通常的用法有所区别,往往需要法律解释。法律条文,文字简洁,含义深刻,其中有许多专门的名词、术语。如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的未遂和中止,合同法中的标的和给付定金,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自诉、抗诉和取保候审等。各有关人员要正确适用法,需要准确地理解这些言简意赅的法律条文和专门术语。这就往往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最后,法律解释对于协调统一法的体系内部的关系和消除有关弊病,对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时也是必需的。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两大类别: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这种分类的标准主要在于法律解释的主体是谁,解释是否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法定解释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解释主体是法定有权解释的主体;第二,解释文本具有法的效力;第三,这种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法定解释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法进行的,所以又称为有权解释。由于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又称为有效解释和正式解释。这种解释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释。
应当指出,法定解释虽然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所进行的解释,但这并不是说,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所有对法所作的解释都是法定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他们在日常工作中都有对法的理解和解释的情况存在,这种解释因为不具有法的效力或不具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不属于法定解释。他们的解释只有具有上述三个特征,才算是法定解释。
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非法定解释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例如,司法部或某个省政府的宣传部门为了宣传某个法,而对该法所作的解释;可以是社会组织,例如团中央为了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妇联为了宣传婚姻法,分别对这两个法作了许多阐述性的工作;也可以是个人,如法学教授著书立说,对法所作的种种解说。非法定解释和法定解释的主要区别是:解释的依据不同,一个是依法定职权,一个不是;解释的效力不同,一个有法的效力,一个没有法的效力。由于非法定解释是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它又被称为非正式解释。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第一,不少著述将非法定解释也称为学理解释,这是不妥的。“非法定解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强调解释没有法的效力,强调解释是非正式的;而“学理解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强调解释是依学理进行的,是强调解释的方法。第二,非法定解释或非正式解释尽管不具有法的效力,但对人们理解法是可以有很多帮助的,对司法机关办案是可以提供参酌意见的。不能因为这种解释不是法定的,就低估甚至忽视其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