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简称免责,是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常见的法律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
(1)时效免责
通常,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存续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如果法律责任的存续超过法定的期限,法律责任可以被免除。如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刑法上的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等。时效免责的目的一方面是督促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应积极的实现法律责任承担,只有这样,法律责任的惩罚、预防、救济等功能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是希求通过及时的清结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增强公民的预测能力,使公民能恰当地作出行为选择。
(2)不诉免责
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应以受害人的“告诉”为前提的,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告诉的才受理”的情形。民法的意思自治等原则要求给予民事主体充分的处分权,因此,大量民事责任的追究以民事主体的告诉为依据,国家不主动归结民事责任。那么,如果民事主体“不告诉”,实质上是免除了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当然民事主体的“不告诉”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达而非受强制的结果,否则不构成免除法律责任的原因。
(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责任归结是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为目标的。如果法律责任主体根本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此时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如在法律责任主体死亡、财产责任主体无偿债能力等情况下,法律责任归责主体可以免除责任人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
在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中,既然有的法律责任本身就是因约定才产生的,当然就可以因约定或协议而免除。但约定或协议免除法律责任都不得规避法定法律责任。
另外,在一些西方国家,“辩诉交易”制度也是法律责任免除的一种类型,这主要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交易,而免除辩方承担法律责任或以承担较小法律责任的方式免除承担较大法律责任的方式。目前,诉讼法学界正在对我国是否及如何采用“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
(5)自首、立功免责
自首、立功属于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其主要是基于对责任主体的后续补救行为的肯定,从而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
第三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具有制裁功能,即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体现着对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除了使行为主体行为的预期后果无法达到外,往往还包括强制主体因其违法行为、违约行为而承受不利的后果和负担。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这就是国家对责任主体所施与的法律制裁。
所谓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作用于人和社会最为严厉的方式,是不以责任主体意志为转移,由法律责任的归责主体依照法律对责任主体所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针对人身或财产,主要是国家强制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剥夺生命或限制、剥夺财产等。
(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责任归结是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为目标的。如果法律责任主体根本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此时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如在法律责任主体死亡、财产责任主体无偿债能力等情况下,法律责任归责主体可以免除责任人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
在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中,既然有的法律责任本身就是因约定才产生的,当然就可以因约定或协议而免除。但约定或协议免除法律责任都不得规避法定法律责任。
另外,在一些西方国家,“辩诉交易”制度也是法律责任免除的一种类型,这主要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交易,而免除辩方承担法律责任或以承担较小法律责任的方式免除承担较大法律责任的方式。目前,诉讼法学界正在对我国是否及如何采用“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
(5)自首、立功免责
自首、立功属于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其主要是基于对责任主体的后续补救行为的肯定,从而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
第三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具有制裁功能,即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体现着对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除了使行为主体行为的预期后果无法达到外,往往还包括强制主体因其违法行为、违约行为而承受不利的后果和负担。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这就是国家对责任主体所施与的法律制裁。
所谓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作用于人和社会最为严厉的方式,是不以责任主体意志为转移,由法律责任的归责主体依照法律对责任主体所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针对人身或财产,主要是国家强制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剥夺生命或限制、剥夺财产等。
(三)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的免除简称免责,是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常见的法律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
(1)时效免责
通常,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存续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如果法律责任的存续超过法定的期限,法律责任可以被免除。如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刑法上的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等。时效免责的目的一方面是督促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应积极的实现法律责任承担,只有这样,法律责任的惩罚、预防、救济等功能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是希求通过及时的清结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增强公民的预测能力,使公民能恰当地作出行为选择。
(2)不诉免责
法律规定有些法律责任的承担应以受害人的“告诉”为前提的,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告诉的才受理”的情形。民法的意思自治等原则要求给予民事主体充分的处分权,因此,大量民事责任的追究以民事主体的告诉为依据,国家不主动归结民事责任。那么,如果民事主体“不告诉”,实质上是免除了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当然民事主体的“不告诉”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达而非受强制的结果,否则不构成免除法律责任的原因。
(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责任归结是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为目标的。如果法律责任主体根本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此时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如在法律责任主体死亡、财产责任主体无偿债能力等情况下,法律责任归责主体可以免除责任人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
在违约引起的法律责任中,既然有的法律责任本身就是因约定才产生的,当然就可以因约定或协议而免除。但约定或协议免除法律责任都不得规避法定法律责任。
另外,在一些西方国家,“辩诉交易”制度也是法律责任免除的一种类型,这主要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交易,而免除辩方承担法律责任或以承担较小法律责任的方式免除承担较大法律责任的方式。目前,诉讼法学界正在对我国是否及如何采用“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
(5)自首、立功免责
自首、立功属于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其主要是基于对责任主体的后续补救行为的肯定,从而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部分或全部免除。
第三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具有制裁功能,即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对责任主体进行惩罚,体现着对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否定性评价除了使行为主体行为的预期后果无法达到外,往往还包括强制主体因其违法行为、违约行为而承受不利的后果和负担。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这就是国家对责任主体所施与的法律制裁。
所谓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作用于人和社会最为严厉的方式,是不以责任主体意志为转移,由法律责任的归责主体依照法律对责任主体所施加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针对人身或财产,主要是国家强制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剥夺生命或限制、剥夺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