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4.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而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归结法律责任,是正确、充分地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进而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即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一)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般原则。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控制的任何事件。现代法律除少数例外,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只有表露出来并对他人构成危害的“思想”,即“行为化”的思想和行为才能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它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间接侵害行为指的是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行为的发生。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比如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
(二)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将发生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后果而仍然为之,即为故意。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确其行为的具体后果并不妨碍行为人的故意的构成。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与动机不同,过错关系到行为人实际做何事,动机关系到他为什么做某事。动机一般对责任的有无不产生影响,但对责任的轻重至关重要。
3.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4.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上述四项归责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八个字。而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归结法律责任,是正确、充分地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进而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
四、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即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一)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这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般原则。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控制的任何事件。现代法律除少数例外,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只有表露出来并对他人构成危害的“思想”,即“行为化”的思想和行为才能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它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间接侵害行为指的是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行为的发生。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比如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
(二)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将发生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后果而仍然为之,即为故意。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确其行为的具体后果并不妨碍行为人的故意的构成。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与动机不同,过错关系到行为人实际做何事,动机关系到他为什么做某事。动机一般对责任的有无不产生影响,但对责任的轻重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