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是首先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宪法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这些类别划分我们可以在部门法学里分别研究。这里从宏观的角度,着重介绍以下四种分类:
(一)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合法行为就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大多数合法行为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如订立合同、进行诉讼等。这种行为是立法者所希望追求的、至少是不反对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如破坏合同,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其存在的原因是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本身有一个界限,也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存在着“立法真空”或“法律漏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民个人一般不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一般应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也称“生产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法律规定的积极义务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提供劳务、指挥交通。行为者如果不履行积极义务,没有做依法应做之事,就构成违法行为。消极法律行为,也称“省略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法律规定的消极义务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行为者违反消极义务,做了依法不该做的事情,就构成违法行为。
(三)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区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从内容上看,抽象法律行为与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关;从效力上看,抽象法律行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力。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主体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行为、公民个人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公司之间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等等。一般情况下,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有权制定规范的组织,公民个人只能是具体法律行为的主体,而不可能成为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
法律行为的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是首先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宪法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这些类别划分我们可以在部门法学里分别研究。这里从宏观的角度,着重介绍以下四种分类:
(一)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合法行为就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大多数合法行为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如订立合同、进行诉讼等。这种行为是立法者所希望追求的、至少是不反对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如破坏合同,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其存在的原因是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本身有一个界限,也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存在着“立法真空”或“法律漏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民个人一般不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一般应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也称“生产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法律规定的积极义务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提供劳务、指挥交通。行为者如果不履行积极义务,没有做依法应做之事,就构成违法行为。消极法律行为,也称“省略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法律规定的消极义务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行为者违反消极义务,做了依法不该做的事情,就构成违法行为。
(三)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区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从内容上看,抽象法律行为与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关;从效力上看,抽象法律行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力。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主体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行为、公民个人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公司之间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等等。一般情况下,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有权制定规范的组织,公民个人只能是具体法律行为的主体,而不可能成为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
法律行为的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是首先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宪法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这些类别划分我们可以在部门法学里分别研究。这里从宏观的角度,着重介绍以下四种分类:
(一)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合法行为就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大多数合法行为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为目的,如订立合同、进行诉讼等。这种行为是立法者所希望追求的、至少是不反对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如破坏合同,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其存在的原因是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本身有一个界限,也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存在着“立法真空”或“法律漏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民个人一般不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一般应对自己的中性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也称“生产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法律规定的积极义务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提供劳务、指挥交通。行为者如果不履行积极义务,没有做依法应做之事,就构成违法行为。消极法律行为,也称“省略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的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法律规定的消极义务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如果行为者违反消极义务,做了依法不该做的事情,就构成违法行为。
(三)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区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从内容上看,抽象法律行为与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关;从效力上看,抽象法律行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力。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主体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对某一案件的判决行为、公民个人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公司之间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等等。一般情况下,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有权制定规范的组织,公民个人只能是具体法律行为的主体,而不可能成为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