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暴力殴打学校教职工,应负什么责任?热线疑问:11月29日晚,龙江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初二学生刘某的同学被班主任老师留下,刘某应同学的要求去给同学送东西的时候,无缘无故被在场的学校保安夏某踢了一脚。刘某骂了夏某,夏某便将其拽进洗手间殴打,并把他往墙上撞。刘某夺路而逃,在楼梯口处,夏某追上来又是一脚,恰巧被学校有关负责人看见并制止。事后,刘某找来伙伴把夏某打了一顿,经诊断为重伤。刘某所在的初二一班班主任耿老师说,她接手这个班不足一个月。几天前,刘某就曾扬言找人收拾班里同学,为此她曾找过保安夏某,在夏某的帮助下,刘某写下了检讨。出事当晚,班上两名同学对骂,她在处理此事时,恰巧遇到夏某,便当着学生的面告诉夏某过后收拾一下这俩学生(耿老师自称是说给学生听,吓唬吓唬他们),夏某这才留在现场。被打后,刘某左耳疼痛,诊断为耳膜穿孔,穿孔边缘有血迹附着。律师解答:本案既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案,又涉及学生暴力殴打教职员工的法律问题。学校保安夏某殴打学生刘某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的保安是学校的职工,负有维护学校秩序和保障学生安全的职责。但其无故将学生刘某打伤,显然是故意的行为,而非学校责任事故所讲的由于在校教职工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行为,而且夏某打人的行为也不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当然,把这排除于学校责任事故之外并不是说受害人就不能获得赔偿,而只是把这个在责任转移到夏某个人身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夏某无缘无故将刘某打伤的行为,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夏某将刘某打成重伤的话,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本案具体情形来看,夏某的行为还算不上非常严重,还构不成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学生刘某纠集同学又将夏某殴打致伤的定性。根据《刑法》的规定,学生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第一,主体是以自然人为一般主体;第二,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第三,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法条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未成年学生暴力殴打学校教职工,应负什么责任?热线疑问:11月29日晚,龙江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初二学生刘某的同学被班主任老师留下,刘某应同学的要求去给同学送东西的时候,无缘无故被在场的学校保安夏某踢了一脚。刘某骂了夏某,夏某便将其拽进洗手间殴打,并把他往墙上撞。刘某夺路而逃,在楼梯口处,夏某追上来又是一脚,恰巧被学校有关负责人看见并制止。事后,刘某找来伙伴把夏某打了一顿,经诊断为重伤。刘某所在的初二一班班主任耿老师说,她接手这个班不足一个月。几天前,刘某就曾扬言找人收拾班里同学,为此她曾找过保安夏某,在夏某的帮助下,刘某写下了检讨。出事当晚,班上两名同学对骂,她在处理此事时,恰巧遇到夏某,便当着学生的面告诉夏某过后收拾一下这俩学生(耿老师自称是说给学生听,吓唬吓唬他们),夏某这才留在现场。被打后,刘某左耳疼痛,诊断为耳膜穿孔,穿孔边缘有血迹附着。律师解答:本案既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案,又涉及学生暴力殴打教职员工的法律问题。学校保安夏某殴打学生刘某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的保安是学校的职工,负有维护学校秩序和保障学生安全的职责。但其无故将学生刘某打伤,显然是故意的行为,而非学校责任事故所讲的由于在校教职工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行为,而且夏某打人的行为也不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范围。当然,把这排除于学校责任事故之外并不是说受害人就不能获得赔偿,而只是把这个在责任转移到夏某个人身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夏某无缘无故将刘某打伤的行为,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夏某将刘某打成重伤的话,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本案具体情形来看,夏某的行为还算不上非常严重,还构不成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学生刘某纠集同学又将夏某殴打致伤的定性。根据《刑法》的规定,学生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第一,主体是以自然人为一般主体;第二,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第三,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6周岁的,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法条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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