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归谁所有?热线疑问:小华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一天,小华在上体育课期间,手握球门横梁做引体向上,致使球门倾倒被砸。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肝破裂,并在医院住院治疗。因小华上有意外保险,保险公司支付小华保险金29705.16元。该中学在小华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40000余元的住院费用,便从小华处将该笔保险金中的29700元收走。律师解答:保险本来是一种分散社会风险的有效手段,鼓励学校和中小学生投保也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和市场需要,一个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生平安保险险种营运而生。参加这种保险后,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即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外如遇中暑、中毒、淹溺、交通事故、触电、烫伤以及劳动和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款支付治疗费、医药费和相应的保险金。学生伤害保险中,学生是被保险人,学生自身或其监护人是受益人,学校未经授权,没有任何权利来决定是否为某个学生投保以及如何处分其保险金。但实际中,该类保险一般是由学生出钱,学校集体为学生投保,而保单也大部分是以班级、年级或整个学校为一份开出,存放在学校。发生了事故,也由学校出面理赔。导致的结果是,学生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也可能同时是受益人)只有出钱的义务,大多数时候,对于保险合同是否订立、订立的内容如何他们都无从知道。尽管法律给了学生或监护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因为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开给学校,实践中他们根本无法实行。相反,学校作为与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却可以不经任何授权,办理保险理赔,并对保险金随心所欲地支配。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学生投保的保险只是分散学生伤害事故时的风险,学校存在过错时,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支付小华的保险金应归小华个人所有,北京市某中学以其垫付了小华40000余元住院费用为由将该笔保险金收走,于法无据。法条链接《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归谁所有?热线疑问:小华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一天,小华在上体育课期间,手握球门横梁做引体向上,致使球门倾倒被砸。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肝破裂,并在医院住院治疗。因小华上有意外保险,保险公司支付小华保险金29705.16元。该中学在小华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40000余元的住院费用,便从小华处将该笔保险金中的29700元收走。律师解答:保险本来是一种分散社会风险的有效手段,鼓励学校和中小学生投保也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和市场需要,一个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生平安保险险种营运而生。参加这种保险后,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即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外如遇中暑、中毒、淹溺、交通事故、触电、烫伤以及劳动和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款支付治疗费、医药费和相应的保险金。学生伤害保险中,学生是被保险人,学生自身或其监护人是受益人,学校未经授权,没有任何权利来决定是否为某个学生投保以及如何处分其保险金。但实际中,该类保险一般是由学生出钱,学校集体为学生投保,而保单也大部分是以班级、年级或整个学校为一份开出,存放在学校。发生了事故,也由学校出面理赔。导致的结果是,学生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也可能同时是受益人)只有出钱的义务,大多数时候,对于保险合同是否订立、订立的内容如何他们都无从知道。尽管法律给了学生或监护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因为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开给学校,实践中他们根本无法实行。相反,学校作为与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却可以不经任何授权,办理保险理赔,并对保险金随心所欲地支配。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学生投保的保险只是分散学生伤害事故时的风险,学校存在过错时,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支付小华的保险金应归小华个人所有,北京市某中学以其垫付了小华40000余元住院费用为由将该笔保险金收走,于法无据。法条链接《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归谁所有?热线疑问:小华是北京市某中学学生,一天,小华在上体育课期间,手握球门横梁做引体向上,致使球门倾倒被砸。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肝破裂,并在医院住院治疗。因小华上有意外保险,保险公司支付小华保险金29705.16元。该中学在小华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40000余元的住院费用,便从小华处将该笔保险金中的29700元收走。律师解答:保险本来是一种分散社会风险的有效手段,鼓励学校和中小学生投保也必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和市场需要,一个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生平安保险险种营运而生。参加这种保险后,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即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外如遇中暑、中毒、淹溺、交通事故、触电、烫伤以及劳动和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条款支付治疗费、医药费和相应的保险金。学生伤害保险中,学生是被保险人,学生自身或其监护人是受益人,学校未经授权,没有任何权利来决定是否为某个学生投保以及如何处分其保险金。但实际中,该类保险一般是由学生出钱,学校集体为学生投保,而保单也大部分是以班级、年级或整个学校为一份开出,存放在学校。发生了事故,也由学校出面理赔。导致的结果是,学生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也可能同时是受益人)只有出钱的义务,大多数时候,对于保险合同是否订立、订立的内容如何他们都无从知道。尽管法律给了学生或监护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因为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开给学校,实践中他们根本无法实行。相反,学校作为与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却可以不经任何授权,办理保险理赔,并对保险金随心所欲地支配。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学生投保的保险只是分散学生伤害事故时的风险,学校存在过错时,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支付小华的保险金应归小华个人所有,北京市某中学以其垫付了小华40000余元住院费用为由将该笔保险金收走,于法无据。法条链接《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