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下水道的铁盖被人盗走发生学生伤亡,谁来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江西省某中学校内下水道的铁盖被人盗走,露出一个黑乎乎的大洞,由于该洞位于学校的交通要道旁,来往人多,很容易发生事故。当日早晨,就有一些学生和教师将此情况反映给学校有关领导李某,李某听到后答应马上派人处理,但这天学校的工作特别多,李某忙得焦头烂额,匆忙中就把这件事情忘记了。当天晚上悲剧发生了,该校一名初三学生赵某上完晚自习后经过此处,由于当时黑灯瞎火,加上赵某走得十分匆忙,一脚踏进黑洞,头部撞在下水管道上,当场死亡。律师解答:本案所发生的学生事故属于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对于学校责任事故,应由学校及有关负责人承担事故引发的相应责任。本案中,学校内下水道的铁盖被人盗走,露出大洞,而且该洞位于学校的交通要道,很容易发生事故,而学校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却未能及时进行处理,以致一名学生晚自习经过时失足坠亡,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明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失。下水道井盖被盗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补充井盖,或设置警示牌,尤其在晚上更应该注意,但是领导竟然因为“太忙”忘记此事,导致学生坠亡的重大事故发生。学校明显未尽到教育、管理事宜,应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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