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可以提供没有任何标识的免费食品吗?热线疑问:郭某受雇于一家媒体,经常要去外地出差,进行新闻采访。最近郭某受到该媒体的委派,对旅店提供的免费用品进行调查。郭某发现大多数旅店会向旅客提供免费瓶装饮用水、茶叶等食品,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这些免费食品上面的外包装上面,只是印刷着旅店的名字,并没有相关生产者的名字。在调查完毕回到单位,对相关调查采访的信息进行汇总后,她想知道,旅店提供的这种免费食物是否合法?律师解答:旅店已经成为现代人出行必不可少的休息场所。为了保证旅客的身体健康,旅店提供的免费食物亦应当受到重视。但现实中,很多旅店虽然都提供免费的食物,而相关产品上面除了旅店的名字,没有其他任何标识。这种做法是违法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外包装的法定要求的,因此即使旅店提供的是不花钱的免费食物,也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法条链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贮存条件。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旅店可以提供没有任何标识的免费食品吗?热线疑问:郭某受雇于一家媒体,经常要去外地出差,进行新闻采访。最近郭某受到该媒体的委派,对旅店提供的免费用品进行调查。郭某发现大多数旅店会向旅客提供免费瓶装饮用水、茶叶等食品,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这些免费食品上面的外包装上面,只是印刷着旅店的名字,并没有相关生产者的名字。在调查完毕回到单位,对相关调查采访的信息进行汇总后,她想知道,旅店提供的这种免费食物是否合法?律师解答:旅店已经成为现代人出行必不可少的休息场所。为了保证旅客的身体健康,旅店提供的免费食物亦应当受到重视。但现实中,很多旅店虽然都提供免费的食物,而相关产品上面除了旅店的名字,没有其他任何标识。这种做法是违法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外包装的法定要求的,因此即使旅店提供的是不花钱的免费食物,也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法条链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贮存条件。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旅店可以提供没有任何标识的免费食品吗?热线疑问:郭某受雇于一家媒体,经常要去外地出差,进行新闻采访。最近郭某受到该媒体的委派,对旅店提供的免费用品进行调查。郭某发现大多数旅店会向旅客提供免费瓶装饮用水、茶叶等食品,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这些免费食品上面的外包装上面,只是印刷着旅店的名字,并没有相关生产者的名字。在调查完毕回到单位,对相关调查采访的信息进行汇总后,她想知道,旅店提供的这种免费食物是否合法?律师解答:旅店已经成为现代人出行必不可少的休息场所。为了保证旅客的身体健康,旅店提供的免费食物亦应当受到重视。但现实中,很多旅店虽然都提供免费的食物,而相关产品上面除了旅店的名字,没有其他任何标识。这种做法是违法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外包装的法定要求的,因此即使旅店提供的是不花钱的免费食物,也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法条链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贮存条件。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