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患者能够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吗?热线疑问:小王的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就离异了,所以小王一直跟着年迈的爷爷生活,由于爷爷主要是靠捡拾废品度日,所以小王初中毕业后,就不再念高中,而是准备去一家包吃包住、工资待遇还不错的餐馆打工,以此来减轻爷爷的负担,让爷爷颐养天年。由于小王懂事、勤快,餐馆的老板很满意。餐馆老板只对小王提了一个要求:“只要你的健康体检通过了,我们餐馆就聘用你。”可等健康体检报告出来,小王才发现,原来他是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餐馆的老板很遗憾地对小王说:“为了顾客的健康着想,我们无法聘用你了。”这让小王很难过,难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无法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吗?律师解答: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前,《食品安全法》对此采取了保守的立法态度,即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但随着大量的科学实验研究表明,乙肝病毒仅能够通过母婴、血液、性行为传播,而通过饮食和呼吸都不会传播,因此为了保护大多数从事或者准备从事餐饮行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病毒性肝炎进一步确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而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此外,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相关的健康证办理部门,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应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因此,本案中的小王,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其完全有权利从事餐饮服务行业。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下同) , 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 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 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乙肝患者能够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吗?热线疑问:小王的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就离异了,所以小王一直跟着年迈的爷爷生活,由于爷爷主要是靠捡拾废品度日,所以小王初中毕业后,就不再念高中,而是准备去一家包吃包住、工资待遇还不错的餐馆打工,以此来减轻爷爷的负担,让爷爷颐养天年。由于小王懂事、勤快,餐馆的老板很满意。餐馆老板只对小王提了一个要求:“只要你的健康体检通过了,我们餐馆就聘用你。”可等健康体检报告出来,小王才发现,原来他是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餐馆的老板很遗憾地对小王说:“为了顾客的健康着想,我们无法聘用你了。”这让小王很难过,难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无法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吗?律师解答: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前,《食品安全法》对此采取了保守的立法态度,即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但随着大量的科学实验研究表明,乙肝病毒仅能够通过母婴、血液、性行为传播,而通过饮食和呼吸都不会传播,因此为了保护大多数从事或者准备从事餐饮行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病毒性肝炎进一步确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而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此外,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相关的健康证办理部门,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应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因此,本案中的小王,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其完全有权利从事餐饮服务行业。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下同) , 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 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 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乙肝患者能够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吗?热线疑问:小王的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就离异了,所以小王一直跟着年迈的爷爷生活,由于爷爷主要是靠捡拾废品度日,所以小王初中毕业后,就不再念高中,而是准备去一家包吃包住、工资待遇还不错的餐馆打工,以此来减轻爷爷的负担,让爷爷颐养天年。由于小王懂事、勤快,餐馆的老板很满意。餐馆老板只对小王提了一个要求:“只要你的健康体检通过了,我们餐馆就聘用你。”可等健康体检报告出来,小王才发现,原来他是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餐馆的老板很遗憾地对小王说:“为了顾客的健康着想,我们无法聘用你了。”这让小王很难过,难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无法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吗?律师解答: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前,《食品安全法》对此采取了保守的立法态度,即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但随着大量的科学实验研究表明,乙肝病毒仅能够通过母婴、血液、性行为传播,而通过饮食和呼吸都不会传播,因此为了保护大多数从事或者准备从事餐饮行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病毒性肝炎进一步确定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而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此外,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相关的健康证办理部门,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应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因此,本案中的小王,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其完全有权利从事餐饮服务行业。法条链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下同) , 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 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 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