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络购物买到假货,网站无法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的,该承担何种责任?热线疑问:网络达人陈某看到现在的网络购物很火,便也开办了一家购物网站,采取商家入驻的方式,对外运营自己的网站。由于现在购物网站很多,陈某为了能在众多购物网站中生存和发展下来,便对入住的商家采取“开绿灯”的方式,即只要简单注册即可在该网站进行开店经营,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与经营相关的真实信息。“开绿灯”的注册方式,果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网站的流量和人气每天以成倍的优异成绩在不断增长着。就在陈某洋洋得意于自己的运营方式时,却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其网站已经被消费者王某起诉到了法院。原因是王某在该网站的某经营者处买到了假冒的某进口品牌手机,而在协商的过程中,该经营者又拒绝退货。而陈某的网站,又无法提供该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该消费者才将陈某告上法庭,可这让陈某觉得很冤枉,自己并不是商品的直接经营者,只是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陈某的说法对吗?律师解答:网络销售虽然较实体店面销售更方便、更简单,无需缴纳房租水电,甚至无需雇佣导购。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购物就是虚无缥缈的,一切都可以虚假的信息对外进行经营。在本案中,陈某虽然不是假冒手机的直接销售者,但陈某作为网站的管理者,理应对入驻商家在资格审核上把关,将经营者营业执照等工商信息逐一审核,避免无照经营。如果网站把好关了,一旦商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出现纠纷,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但本案中的情况显然不是如此,陈某为了在众多的购物网站的竞争中取胜,采取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真实信息即可注册网店对外出售的方式,拉拢人气。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面临消费者的起诉,其无法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承担责任就不是什么冤枉事了。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网络购物买到假货,网站无法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的,该承担何种责任?热线疑问:网络达人陈某看到现在的网络购物很火,便也开办了一家购物网站,采取商家入驻的方式,对外运营自己的网站。由于现在购物网站很多,陈某为了能在众多购物网站中生存和发展下来,便对入住的商家采取“开绿灯”的方式,即只要简单注册即可在该网站进行开店经营,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与经营相关的真实信息。“开绿灯”的注册方式,果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网站的流量和人气每天以成倍的优异成绩在不断增长着。就在陈某洋洋得意于自己的运营方式时,却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其网站已经被消费者王某起诉到了法院。原因是王某在该网站的某经营者处买到了假冒的某进口品牌手机,而在协商的过程中,该经营者又拒绝退货。而陈某的网站,又无法提供该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该消费者才将陈某告上法庭,可这让陈某觉得很冤枉,自己并不是商品的直接经营者,只是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陈某的说法对吗?律师解答:网络销售虽然较实体店面销售更方便、更简单,无需缴纳房租水电,甚至无需雇佣导购。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购物就是虚无缥缈的,一切都可以虚假的信息对外进行经营。在本案中,陈某虽然不是假冒手机的直接销售者,但陈某作为网站的管理者,理应对入驻商家在资格审核上把关,将经营者营业执照等工商信息逐一审核,避免无照经营。如果网站把好关了,一旦商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出现纠纷,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但本案中的情况显然不是如此,陈某为了在众多的购物网站的竞争中取胜,采取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真实信息即可注册网店对外出售的方式,拉拢人气。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面临消费者的起诉,其无法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承担责任就不是什么冤枉事了。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网络购物买到假货,网站无法提供经营者真实信息的,该承担何种责任?热线疑问:网络达人陈某看到现在的网络购物很火,便也开办了一家购物网站,采取商家入驻的方式,对外运营自己的网站。由于现在购物网站很多,陈某为了能在众多购物网站中生存和发展下来,便对入住的商家采取“开绿灯”的方式,即只要简单注册即可在该网站进行开店经营,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与经营相关的真实信息。“开绿灯”的注册方式,果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网站的流量和人气每天以成倍的优异成绩在不断增长着。就在陈某洋洋得意于自己的运营方式时,却意外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其网站已经被消费者王某起诉到了法院。原因是王某在该网站的某经营者处买到了假冒的某进口品牌手机,而在协商的过程中,该经营者又拒绝退货。而陈某的网站,又无法提供该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该消费者才将陈某告上法庭,可这让陈某觉得很冤枉,自己并不是商品的直接经营者,只是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陈某的说法对吗?律师解答:网络销售虽然较实体店面销售更方便、更简单,无需缴纳房租水电,甚至无需雇佣导购。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购物就是虚无缥缈的,一切都可以虚假的信息对外进行经营。在本案中,陈某虽然不是假冒手机的直接销售者,但陈某作为网站的管理者,理应对入驻商家在资格审核上把关,将经营者营业执照等工商信息逐一审核,避免无照经营。如果网站把好关了,一旦商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出现纠纷,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但本案中的情况显然不是如此,陈某为了在众多的购物网站的竞争中取胜,采取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真实信息即可注册网店对外出售的方式,拉拢人气。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面临消费者的起诉,其无法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承担责任就不是什么冤枉事了。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