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电器出现质量问题,在经营者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热线疑问:吴某家有台用了近十年的电冰箱,最近老是制冷失灵,弄得很多食品都坏了。最后维修冰箱的师傅告诉吴某,这台冰箱实在是太老了,需要更换的零件,现在已经没有地方生产了,建议吴某更换新的电冰箱。吴某听到维修电冰箱的师傅这样说,也觉得应该更换了。在和老婆商量好后,吴某便从当地的一家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台新的大容量电冰箱。用上新电冰箱的吴某自然很是高兴,可电冰箱用了还不到三个月,突然间就不制冷了,时间刚好是夏天,致使吴某刚从市场买回来的进口高级海鲜,因冰箱的制冷失灵而损坏。为此,吴某找到该电器行理论,电器行当时倒是很客气,说先给冰箱进行检测,如果是冰箱质量的原因,他们一定赔偿吴某相关的损失。但三天后,该电器行给吴某的答复是,该电冰箱质量本身并无问题,之所以制冷失灵,是吴某自己使用不当所致,因此拒绝吴某的赔偿要求。这时吴某的朋友就告诉吴某,现在很多电器行都这样,原本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却推脱给消费者,并且消费者限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又无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所以只能吃哑巴亏。那么,如果吴某想起诉该电器行索赔损失,真如他的朋友所言,需要自己证明该电冰箱制冷失灵,不是自己使用不当所致么?律师解答:实践中,电冰箱这种家用电器,虽然已经在千家万户中普及,但关于电冰箱的专业知识,作为普通用户的消费者几乎不可能知道,也无从了解。所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一些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就会将责任推脱给消费者,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而按照传统的诉讼规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这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双方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吴某想要起诉该电器行,完全不需要自己证明该电冰箱到底是怎么坏的。相反地,电器行需要查明电冰箱不制冷的原因,如果坚持主张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则需要由电器行自己进行举证。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所购电器出现质量问题,在经营者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热线疑问:吴某家有台用了近十年的电冰箱,最近老是制冷失灵,弄得很多食品都坏了。最后维修冰箱的师傅告诉吴某,这台冰箱实在是太老了,需要更换的零件,现在已经没有地方生产了,建议吴某更换新的电冰箱。吴某听到维修电冰箱的师傅这样说,也觉得应该更换了。在和老婆商量好后,吴某便从当地的一家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台新的大容量电冰箱。用上新电冰箱的吴某自然很是高兴,可电冰箱用了还不到三个月,突然间就不制冷了,时间刚好是夏天,致使吴某刚从市场买回来的进口高级海鲜,因冰箱的制冷失灵而损坏。为此,吴某找到该电器行理论,电器行当时倒是很客气,说先给冰箱进行检测,如果是冰箱质量的原因,他们一定赔偿吴某相关的损失。但三天后,该电器行给吴某的答复是,该电冰箱质量本身并无问题,之所以制冷失灵,是吴某自己使用不当所致,因此拒绝吴某的赔偿要求。这时吴某的朋友就告诉吴某,现在很多电器行都这样,原本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却推脱给消费者,并且消费者限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又无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所以只能吃哑巴亏。那么,如果吴某想起诉该电器行索赔损失,真如他的朋友所言,需要自己证明该电冰箱制冷失灵,不是自己使用不当所致么?律师解答:实践中,电冰箱这种家用电器,虽然已经在千家万户中普及,但关于电冰箱的专业知识,作为普通用户的消费者几乎不可能知道,也无从了解。所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一些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就会将责任推脱给消费者,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而按照传统的诉讼规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这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双方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吴某想要起诉该电器行,完全不需要自己证明该电冰箱到底是怎么坏的。相反地,电器行需要查明电冰箱不制冷的原因,如果坚持主张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则需要由电器行自己进行举证。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所购电器出现质量问题,在经营者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热线疑问:吴某家有台用了近十年的电冰箱,最近老是制冷失灵,弄得很多食品都坏了。最后维修冰箱的师傅告诉吴某,这台冰箱实在是太老了,需要更换的零件,现在已经没有地方生产了,建议吴某更换新的电冰箱。吴某听到维修电冰箱的师傅这样说,也觉得应该更换了。在和老婆商量好后,吴某便从当地的一家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台新的大容量电冰箱。用上新电冰箱的吴某自然很是高兴,可电冰箱用了还不到三个月,突然间就不制冷了,时间刚好是夏天,致使吴某刚从市场买回来的进口高级海鲜,因冰箱的制冷失灵而损坏。为此,吴某找到该电器行理论,电器行当时倒是很客气,说先给冰箱进行检测,如果是冰箱质量的原因,他们一定赔偿吴某相关的损失。但三天后,该电器行给吴某的答复是,该电冰箱质量本身并无问题,之所以制冷失灵,是吴某自己使用不当所致,因此拒绝吴某的赔偿要求。这时吴某的朋友就告诉吴某,现在很多电器行都这样,原本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却推脱给消费者,并且消费者限于专业知识的局限,又无从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所以只能吃哑巴亏。那么,如果吴某想起诉该电器行索赔损失,真如他的朋友所言,需要自己证明该电冰箱制冷失灵,不是自己使用不当所致么?律师解答:实践中,电冰箱这种家用电器,虽然已经在千家万户中普及,但关于电冰箱的专业知识,作为普通用户的消费者几乎不可能知道,也无从了解。所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一些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就会将责任推脱给消费者,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而按照传统的诉讼规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这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双方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吴某想要起诉该电器行,完全不需要自己证明该电冰箱到底是怎么坏的。相反地,电器行需要查明电冰箱不制冷的原因,如果坚持主张是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则需要由电器行自己进行举证。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