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是否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安全警示?热线疑问:大学生高某的生日快到了,同学们就聚在一起商量去什么地方给高某过生日。通过讨论,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去学校附近新开的一家KTV唱歌庆祝。 可就在生日聚会的当天,上厕所的同学李某因KTV地面湿滑摔了个跟头, 摔成了骨折。而高某在准备结账的时候, 发现自己的钱包不翼而飞, 事后通过KTV的监控录像显示,高某的钱包被一名形迹可疑冒充KTV员工的男子偷走了。高某报警后, 警察经过调查, 得出如下内容:KTV在服务员用清洁工具清洁地面以后,并未在地面上摆放任何提醒路面湿滑的警示。同时,KTV也未在明显的地方悬挂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钱财的提醒。那么, 该KTV是否有义务设置上述警示和提醒?律师解答: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将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餐馆、超市、影剧院等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地方,人流比较密集,容易出现摔伤和财物被盗的情况。因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中的餐馆理应履行上述警示和提醒的义务,在显眼处放置相关的警示提醒牌或者标语。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是否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安全警示?热线疑问:大学生高某的生日快到了,同学们就聚在一起商量去什么地方给高某过生日。通过讨论,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去学校附近新开的一家KTV唱歌庆祝。 可就在生日聚会的当天,上厕所的同学李某因KTV地面湿滑摔了个跟头, 摔成了骨折。而高某在准备结账的时候, 发现自己的钱包不翼而飞, 事后通过KTV的监控录像显示,高某的钱包被一名形迹可疑冒充KTV员工的男子偷走了。高某报警后, 警察经过调查, 得出如下内容:KTV在服务员用清洁工具清洁地面以后,并未在地面上摆放任何提醒路面湿滑的警示。同时,KTV也未在明显的地方悬挂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钱财的提醒。那么, 该KTV是否有义务设置上述警示和提醒?律师解答: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将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餐馆、超市、影剧院等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地方,人流比较密集,容易出现摔伤和财物被盗的情况。因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中的餐馆理应履行上述警示和提醒的义务,在显眼处放置相关的警示提醒牌或者标语。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是否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安全警示?热线疑问:大学生高某的生日快到了,同学们就聚在一起商量去什么地方给高某过生日。通过讨论,最后大家一致同意去学校附近新开的一家KTV唱歌庆祝。 可就在生日聚会的当天,上厕所的同学李某因KTV地面湿滑摔了个跟头, 摔成了骨折。而高某在准备结账的时候, 发现自己的钱包不翼而飞, 事后通过KTV的监控录像显示,高某的钱包被一名形迹可疑冒充KTV员工的男子偷走了。高某报警后, 警察经过调查, 得出如下内容:KTV在服务员用清洁工具清洁地面以后,并未在地面上摆放任何提醒路面湿滑的警示。同时,KTV也未在明显的地方悬挂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钱财的提醒。那么, 该KTV是否有义务设置上述警示和提醒?律师解答: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将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比如餐馆、超市、影剧院等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地方,人流比较密集,容易出现摔伤和财物被盗的情况。因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中的餐馆理应履行上述警示和提醒的义务,在显眼处放置相关的警示提醒牌或者标语。法条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