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除权判决?热线疑问:小王有一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自己弄丢了,于是他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经过一段时间,没有人申报该票据的权利,小王遂又提起除权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宣告票据无效?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一般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该类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权判决就是宣告票据无效,从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之权利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法院作出该判决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有人申报,但被法院裁定驳回;二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需注意,申请人应在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法院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后,法院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票据丢失后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三人都丧失了对该票据的权利。与此同时,申请人对该票据的权利得到确认,他可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但应注意,为了防止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除权判决前申报票据权利,法律还允许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另行起诉。综上,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小王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223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33.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什么是除权判决?热线疑问:小王有一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自己弄丢了,于是他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经过一段时间,没有人申报该票据的权利,小王遂又提起除权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宣告票据无效?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一般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该类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权判决就是宣告票据无效,从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之权利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法院作出该判决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有人申报,但被法院裁定驳回;二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需注意,申请人应在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法院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后,法院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票据丢失后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三人都丧失了对该票据的权利。与此同时,申请人对该票据的权利得到确认,他可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但应注意,为了防止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除权判决前申报票据权利,法律还允许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另行起诉。综上,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小王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223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33.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什么是除权判决?热线疑问:小王有一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自己弄丢了,于是他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经过一段时间,没有人申报该票据的权利,小王遂又提起除权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宣告票据无效?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一般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该类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权判决就是宣告票据无效,从而排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该票据之权利的判决。《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法院作出该判决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有人申报,但被法院裁定驳回;二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需注意,申请人应在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法院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后,法院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恢复支付。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票据丢失后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三人都丧失了对该票据的权利。与此同时,申请人对该票据的权利得到确认,他可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但应注意,为了防止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除权判决前申报票据权利,法律还允许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另行起诉。综上,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小王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该公告并通知支付人。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223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33.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