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患者未遵医嘱,偷偷饮酒,造成低血糖昏迷,责任由谁承担?热线疑问:王某患有糖尿病,在医院住院诊疗。医护人员再三叮嘱王某不能饮酒,否则易引发低血糖昏迷,重则有生命危险。但王某嗜酒成性,多次趁医护人员不注意,偷偷饮酒,结果导致低血糖昏迷。医院是否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免责的几种特殊情况。王某不配合医院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减免事由的一般规定,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是《侵权责任法》针对诊疗行为的特殊性,也规定了医疗损害的特殊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而患者自己不配合诊疗,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完全免责。但是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管患者一方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但医务人员也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具有混合过错,医疗机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况:患者囿于知识的局限而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措施不理解,从而导致错误用药等与医嘱不符的情况;也包括患者因疏忽大意等过失情况不配合诊疗的情形。第二种情况限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包括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其特点是时间紧急,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事项紧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以及对风险和损害的合理控制。第三种情况下,只要医疗机构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可以免责。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医护人员已经再三叮嘱王某不能饮酒,否则易引发低血糖昏迷,重则有生命危险,尽到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但是王某因自控能力较低,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多次偷偷饮酒,结果造成了自己低血糖昏迷的损害。王某具有完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医院不需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糖尿病患者未遵医嘱,偷偷饮酒,造成低血糖昏迷,责任由谁承担?热线疑问:王某患有糖尿病,在医院住院诊疗。医护人员再三叮嘱王某不能饮酒,否则易引发低血糖昏迷,重则有生命危险。但王某嗜酒成性,多次趁医护人员不注意,偷偷饮酒,结果导致低血糖昏迷。医院是否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免责的几种特殊情况。王某不配合医院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减免事由的一般规定,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是《侵权责任法》针对诊疗行为的特殊性,也规定了医疗损害的特殊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而患者自己不配合诊疗,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完全免责。但是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管患者一方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但医务人员也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具有混合过错,医疗机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况:患者囿于知识的局限而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措施不理解,从而导致错误用药等与医嘱不符的情况;也包括患者因疏忽大意等过失情况不配合诊疗的情形。第二种情况限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包括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其特点是时间紧急,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事项紧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以及对风险和损害的合理控制。第三种情况下,只要医疗机构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可以免责。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医护人员已经再三叮嘱王某不能饮酒,否则易引发低血糖昏迷,重则有生命危险,尽到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但是王某因自控能力较低,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多次偷偷饮酒,结果造成了自己低血糖昏迷的损害。王某具有完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医院不需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糖尿病患者未遵医嘱,偷偷饮酒,造成低血糖昏迷,责任由谁承担?热线疑问:王某患有糖尿病,在医院住院诊疗。医护人员再三叮嘱王某不能饮酒,否则易引发低血糖昏迷,重则有生命危险。但王某嗜酒成性,多次趁医护人员不注意,偷偷饮酒,结果导致低血糖昏迷。医院是否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免责的几种特殊情况。王某不配合医院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减免事由的一般规定,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是《侵权责任法》针对诊疗行为的特殊性,也规定了医疗损害的特殊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而患者自己不配合诊疗,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完全免责。但是本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管患者一方有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但医务人员也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具有混合过错,医疗机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一方不配合诊疗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况:患者囿于知识的局限而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措施不理解,从而导致错误用药等与医嘱不符的情况;也包括患者因疏忽大意等过失情况不配合诊疗的情形。第二种情况限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包括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其特点是时间紧急,不可能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及安排;事项紧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治疗措施的合理适当以及对风险和损害的合理控制。第三种情况下,只要医疗机构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可以免责。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医护人员已经再三叮嘱王某不能饮酒,否则易引发低血糖昏迷,重则有生命危险,尽到了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但是王某因自控能力较低,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多次偷偷饮酒,结果造成了自己低血糖昏迷的损害。王某具有完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医院不需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