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应否担责?热线疑问:靳某19周岁,系上海某大学2009年级新生,靳某所在学校组织所有新生军事训练。第一天上午的军事训练结束后,靳某与同学们一道离开操场,飞奔到学校食堂用餐。食堂里同学们排着长长的队伍等待购买饭菜,好不容易轮到了靳某,餐厅服务人员按靳某的要求,将靳某要的一份米饭,一个素菜,一个肉菜,一个炖罐,交到靳某手中。靳某端着饭菜刚转过身,还没起步,突然昏倒在地。其手中饭菜洒了一地,其中砸落的滚烫的炖罐将一位穿着裙子的女生烫伤。在场餐厅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车,将靳某送到最近的医院。医生诊断,靳某因劳累和中暑导致昏迷,经及时抢救,靳某恢复正常。被炖罐烫伤的女生,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其向靳某主张赔偿。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靳某对女生的损伤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但其应当对女生给予适当补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必须以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其意识丧失时作出的,其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尽管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暂时丧失意识或者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区别情况处理,即:如果行为人丧失意识或者控制能力的情况是自己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对自己丧失意识或者控制能力没有过错,则只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靳某已满19周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情况下,其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本案中靳某在突发昏迷前,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将要昏迷的事实,其对自己将要昏迷的事实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其不应对烫伤女生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女生的烫伤确实系靳某突发昏迷导致,靳某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责任法规定靳某应当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以平衡各方权益。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应否担责?热线疑问:靳某19周岁,系上海某大学2009年级新生,靳某所在学校组织所有新生军事训练。第一天上午的军事训练结束后,靳某与同学们一道离开操场,飞奔到学校食堂用餐。食堂里同学们排着长长的队伍等待购买饭菜,好不容易轮到了靳某,餐厅服务人员按靳某的要求,将靳某要的一份米饭,一个素菜,一个肉菜,一个炖罐,交到靳某手中。靳某端着饭菜刚转过身,还没起步,突然昏倒在地。其手中饭菜洒了一地,其中砸落的滚烫的炖罐将一位穿着裙子的女生烫伤。在场餐厅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车,将靳某送到最近的医院。医生诊断,靳某因劳累和中暑导致昏迷,经及时抢救,靳某恢复正常。被炖罐烫伤的女生,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其向靳某主张赔偿。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靳某对女生的损伤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但其应当对女生给予适当补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必须以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其意识丧失时作出的,其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尽管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暂时丧失意识或者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区别情况处理,即:如果行为人丧失意识或者控制能力的情况是自己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对自己丧失意识或者控制能力没有过错,则只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靳某已满19周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情况下,其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本案中靳某在突发昏迷前,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将要昏迷的事实,其对自己将要昏迷的事实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其不应对烫伤女生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女生的烫伤确实系靳某突发昏迷导致,靳某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责任法规定靳某应当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以平衡各方权益。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应否担责?热线疑问:靳某19周岁,系上海某大学2009年级新生,靳某所在学校组织所有新生军事训练。第一天上午的军事训练结束后,靳某与同学们一道离开操场,飞奔到学校食堂用餐。食堂里同学们排着长长的队伍等待购买饭菜,好不容易轮到了靳某,餐厅服务人员按靳某的要求,将靳某要的一份米饭,一个素菜,一个肉菜,一个炖罐,交到靳某手中。靳某端着饭菜刚转过身,还没起步,突然昏倒在地。其手中饭菜洒了一地,其中砸落的滚烫的炖罐将一位穿着裙子的女生烫伤。在场餐厅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急救车,将靳某送到最近的医院。医生诊断,靳某因劳累和中暑导致昏迷,经及时抢救,靳某恢复正常。被炖罐烫伤的女生,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其向靳某主张赔偿。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靳某对女生的损伤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但其应当对女生给予适当补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必须以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其意识丧失时作出的,其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尽管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暂时丧失意识或者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区别情况处理,即:如果行为人丧失意识或者控制能力的情况是自己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对自己丧失意识或者控制能力没有过错,则只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靳某已满19周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情况下,其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本案中靳某在突发昏迷前,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自己将要昏迷的事实,其对自己将要昏迷的事实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其不应对烫伤女生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女生的烫伤确实系靳某突发昏迷导致,靳某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责任法规定靳某应当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以平衡各方权益。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