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排积水将他人鱼塘蓄水口挖开泄水,造成他人鱼产损失,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王某的鱼塘建在村里地势较高的地坎上,几家共用的一个较大的排水口被王某堵塞,蓄水养鱼。一日,天降大雨,剩余的排水口排水较慢。李某的房屋和菜园就在地坎上鱼塘的旁边,李某认为积水将要淹到自己房屋和菜园,于是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径直将王某堵塞的排水口挖开泄洪,造成了王某的鱼产损失。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需承担责任,李某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适当的责任承担问题。李某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应当赔偿王某的鱼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法定免责事由,其特征之一就是避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险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法益。如果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能够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采取了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的措施。超过必要的限度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减少的损失小于或等于因避险所保全的利益。本案中,因积水将要淹到李某的菜园和房屋,情急之下,李某挖开鱼塘的蓄水口泄洪,是为了挽救自己的房屋和菜园不被水淹。但是李某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在有时间对鱼塘的鱼虾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或者通知王某进行处理,以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如果李某能够将损失降低而不采取措施,属于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王某的鱼产损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为排积水将他人鱼塘蓄水口挖开泄水,造成他人鱼产损失,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王某的鱼塘建在村里地势较高的地坎上,几家共用的一个较大的排水口被王某堵塞,蓄水养鱼。一日,天降大雨,剩余的排水口排水较慢。李某的房屋和菜园就在地坎上鱼塘的旁边,李某认为积水将要淹到自己房屋和菜园,于是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径直将王某堵塞的排水口挖开泄洪,造成了王某的鱼产损失。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需承担责任,李某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适当的责任承担问题。李某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应当赔偿王某的鱼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法定免责事由,其特征之一就是避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险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法益。如果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能够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采取了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的措施。超过必要的限度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减少的损失小于或等于因避险所保全的利益。本案中,因积水将要淹到李某的菜园和房屋,情急之下,李某挖开鱼塘的蓄水口泄洪,是为了挽救自己的房屋和菜园不被水淹。但是李某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在有时间对鱼塘的鱼虾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或者通知王某进行处理,以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如果李某能够将损失降低而不采取措施,属于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王某的鱼产损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为排积水将他人鱼塘蓄水口挖开泄水,造成他人鱼产损失,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王某的鱼塘建在村里地势较高的地坎上,几家共用的一个较大的排水口被王某堵塞,蓄水养鱼。一日,天降大雨,剩余的排水口排水较慢。李某的房屋和菜园就在地坎上鱼塘的旁边,李某认为积水将要淹到自己房屋和菜园,于是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径直将王某堵塞的排水口挖开泄洪,造成了王某的鱼产损失。李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需承担责任,李某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适当的责任承担问题。李某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适当,应当赔偿王某的鱼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法定免责事由,其特征之一就是避险的必要性和适当性,避险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保全更大的法益。如果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但没有采取能够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采取了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的措施。超过必要的限度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减少的损失小于或等于因避险所保全的利益。本案中,因积水将要淹到李某的菜园和房屋,情急之下,李某挖开鱼塘的蓄水口泄洪,是为了挽救自己的房屋和菜园不被水淹。但是李某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在有时间对鱼塘的鱼虾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应当自行或者通知王某进行处理,以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如果李某能够将损失降低而不采取措施,属于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王某的鱼产损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