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应当如何分担?热线疑问:佳成材料厂委托信达仪器厂进行超声波测试仪的研究开发工作。合同约定:佳成材料厂预付2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等信达仪器厂拿出初试样机和经测试后支付另外2万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经过半年的研制,信达仪器厂于2010年1月制造出初试样机。佳成材料厂在按技术指标验收样机后,提出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需做些改进。于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信达仪器厂在初试样机基础上对某些技术指标作出一些改进,佳成材料厂追加1万元作为研究开发费用。此后,信达仪器厂继续进行研究开发,但经努力始终没有成功。到交货期限时,信达仪器厂只拿出了符合最初技术指标要求的超声波测试仪。佳成材料厂验收时,认为技术指标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因此不同意支付追加的1万元开发费,并表示因提高技术指标增加的开发经费应由信达仪器厂自己承担。但信达仪器厂认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本身就存在着风险,开发工作虽然部分失败,但由此引起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应由委托方承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统一意见,信达仪器厂起诉到法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技术开发是一项科学研究活动,研究开发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并不能准确地预测到开发工作的成功或失败。既然技术开发存在风险,那么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呢?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一项重要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委托方或开发方承担风险,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分担风险。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可依据其投资比例或在合作中的分工比例分担风险。如果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习惯确定;依此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如何合理分担,应根据情况确定。例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其支付的开发经费仅就没有使用的部分有返还请求权,研究开发者仅就完成的工作享有报酬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如果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应当归入风险责任当中,由当事人按约定分担或双方合理分担。在本案中,佳成材料厂与信达仪器厂签订了关于超声波测试仪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其技术指标作了明确规定。在信达仪器厂按照约定制造出初试样机后,佳成材料厂与信达仪器厂又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要求信达仪器厂在初试样机基础上对技术指标作出一些改进并追加1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得知,双方在这个补充协议中对技术指标和研究开发费用作了进一步的要求。但是,信达仪器厂并未研究成功,因而佳成材料厂据此拒绝支付追加的1万元开发费以及由此引起的研究开发费用。信达仪器厂在竭尽全力并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失败是合理的,属于技术开发风险,因为在初试样机上的技术改进本身就存在风险,因此,佳成材料厂对于信达仪器厂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理应支付。同时,信达仪器厂仅可就已完成的工作成果要求支付报酬。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22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330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第331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332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338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应当如何分担?热线疑问:佳成材料厂委托信达仪器厂进行超声波测试仪的研究开发工作。合同约定:佳成材料厂预付2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等信达仪器厂拿出初试样机和经测试后支付另外2万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经过半年的研制,信达仪器厂于2010年1月制造出初试样机。佳成材料厂在按技术指标验收样机后,提出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需做些改进。于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信达仪器厂在初试样机基础上对某些技术指标作出一些改进,佳成材料厂追加1万元作为研究开发费用。此后,信达仪器厂继续进行研究开发,但经努力始终没有成功。到交货期限时,信达仪器厂只拿出了符合最初技术指标要求的超声波测试仪。佳成材料厂验收时,认为技术指标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因此不同意支付追加的1万元开发费,并表示因提高技术指标增加的开发经费应由信达仪器厂自己承担。但信达仪器厂认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本身就存在着风险,开发工作虽然部分失败,但由此引起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应由委托方承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统一意见,信达仪器厂起诉到法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技术开发是一项科学研究活动,研究开发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并不能准确地预测到开发工作的成功或失败。既然技术开发存在风险,那么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呢?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一项重要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委托方或开发方承担风险,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分担风险。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可依据其投资比例或在合作中的分工比例分担风险。如果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习惯确定;依此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如何合理分担,应根据情况确定。例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其支付的开发经费仅就没有使用的部分有返还请求权,研究开发者仅就完成的工作享有报酬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如果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应当归入风险责任当中,由当事人按约定分担或双方合理分担。在本案中,佳成材料厂与信达仪器厂签订了关于超声波测试仪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其技术指标作了明确规定。在信达仪器厂按照约定制造出初试样机后,佳成材料厂与信达仪器厂又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要求信达仪器厂在初试样机基础上对技术指标作出一些改进并追加1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得知,双方在这个补充协议中对技术指标和研究开发费用作了进一步的要求。但是,信达仪器厂并未研究成功,因而佳成材料厂据此拒绝支付追加的1万元开发费以及由此引起的研究开发费用。信达仪器厂在竭尽全力并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失败是合理的,属于技术开发风险,因为在初试样机上的技术改进本身就存在风险,因此,佳成材料厂对于信达仪器厂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理应支付。同时,信达仪器厂仅可就已完成的工作成果要求支付报酬。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22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330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第331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332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338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应当如何分担?热线疑问:佳成材料厂委托信达仪器厂进行超声波测试仪的研究开发工作。合同约定:佳成材料厂预付2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等信达仪器厂拿出初试样机和经测试后支付另外2万元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经过半年的研制,信达仪器厂于2010年1月制造出初试样机。佳成材料厂在按技术指标验收样机后,提出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需做些改进。于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信达仪器厂在初试样机基础上对某些技术指标作出一些改进,佳成材料厂追加1万元作为研究开发费用。此后,信达仪器厂继续进行研究开发,但经努力始终没有成功。到交货期限时,信达仪器厂只拿出了符合最初技术指标要求的超声波测试仪。佳成材料厂验收时,认为技术指标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因此不同意支付追加的1万元开发费,并表示因提高技术指标增加的开发经费应由信达仪器厂自己承担。但信达仪器厂认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本身就存在着风险,开发工作虽然部分失败,但由此引起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应由委托方承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统一意见,信达仪器厂起诉到法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技术开发是一项科学研究活动,研究开发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并不能准确地预测到开发工作的成功或失败。既然技术开发存在风险,那么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呢?风险责任的负担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一项重要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委托方或开发方承担风险,也可以约定由双方分担风险。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可依据其投资比例或在合作中的分工比例分担风险。如果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习惯确定;依此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如何合理分担,应根据情况确定。例如,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其支付的开发经费仅就没有使用的部分有返还请求权,研究开发者仅就完成的工作享有报酬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如果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对于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应当归入风险责任当中,由当事人按约定分担或双方合理分担。在本案中,佳成材料厂与信达仪器厂签订了关于超声波测试仪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其技术指标作了明确规定。在信达仪器厂按照约定制造出初试样机后,佳成材料厂与信达仪器厂又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要求信达仪器厂在初试样机基础上对技术指标作出一些改进并追加1万元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得知,双方在这个补充协议中对技术指标和研究开发费用作了进一步的要求。但是,信达仪器厂并未研究成功,因而佳成材料厂据此拒绝支付追加的1万元开发费以及由此引起的研究开发费用。信达仪器厂在竭尽全力并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失败是合理的,属于技术开发风险,因为在初试样机上的技术改进本身就存在风险,因此,佳成材料厂对于信达仪器厂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理应支付。同时,信达仪器厂仅可就已完成的工作成果要求支付报酬。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22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第330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第331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第332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第338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