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双方当事人均违约时,应如何承担责任?热线疑问:2002年11月,兰州军区某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与甘肃凉州皇台酒厂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管处将新建的3号住宅楼2层至8层7个大套以656万元的价格售与皇台酒厂,皇台酒厂在合同签订15日内交付定金328万元,框架工程完工4层后交付131万元,主体工程完工后交付131万元,工程竣工后交付最后的66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遇有特殊情况可延期交房,但最迟不超过2004年5月30日。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皇台酒厂于2002年12月3日、2003年1月14日两次付款328万元,后经房管处催告,皇台酒厂从2003年7月至10月又分三次付款262万元,以上共付款590万元。2003年12月,房管处致函皇台酒厂,因建材涨价、定额基价及取费标准提高等因素,致工程造价增大,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增加800元,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增加450元。在此之前,皇台酒厂曾致函房管处要求尽早交付使用。2004年5月底,经兰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工程全部竣工。因双方对房屋价格协商不成,房管处拒绝交房,皇台酒厂则以房管处拒不交房为由起诉。房管处答辩称,皇台酒厂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款,且合同显失公平,请求予以变更。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在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十分类似于《合同法》第58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都贯彻了过错责任的原则。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合同法》第58条是对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责任的认定,它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已归于无效或已被撤销;《合同法》第120条则适用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其适用前提是合同依然有效。《合同法》中规定,不仅违约责任的成立以过错为要件,而且,违约责任的大小也以过错的大小为依据。过错程度大的,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大;过错程度小的,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小。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违约、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房管处与皇台酒厂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作为付款人的皇台酒厂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作为售房方的房管处到期不交付房屋,双方均构成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双方过错程度大小的判断,应考虑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按《合同法》的规定,卖方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金。从案情看,在合同签订后,皇台酒厂共分五次付款达590万元,约占全部应付款656万元的90%,可以说,尽管未达到全部履行的程度,但却属于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有交付房屋义务的房管处却以成本增大为由不交付房屋,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因此,从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看,房管处违约的过错程度要远远大于皇台酒厂的过错程度,房管处理应承担较大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20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文内容:双方当事人均违约时,应如何承担责任?热线疑问:2002年11月,兰州军区某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与甘肃凉州皇台酒厂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管处将新建的3号住宅楼2层至8层7个大套以656万元的价格售与皇台酒厂,皇台酒厂在合同签订15日内交付定金328万元,框架工程完工4层后交付131万元,主体工程完工后交付131万元,工程竣工后交付最后的66万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03年12月30日,遇有特殊情况可延期交房,但最迟不超过2004年5月30日。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皇台酒厂于2002年12月3日、2003年1月14日两次付款328万元,后经房管处催告,皇台酒厂从2003年7月至10月又分三次付款262万元,以上共付款590万元。2003年12月,房管处致函皇台酒厂,因建材涨价、定额基价及取费标准提高等因素,致工程造价增大,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商业用房每平方米增加800元,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增加450元。在此之前,皇台酒厂曾致函房管处要求尽早交付使用。2004年5月底,经兰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验,工程全部竣工。因双方对房屋价格协商不成,房管处拒绝交房,皇台酒厂则以房管处拒不交房为由起诉。房管处答辩称,皇台酒厂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款,且合同显失公平,请求予以变更。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在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十分类似于《合同法》第58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都贯彻了过错责任的原则。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合同法》第58条是对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责任的认定,它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已归于无效或已被撤销;《合同法》第120条则适用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其适用前提是合同依然有效。《合同法》中规定,不仅违约责任的成立以过错为要件,而且,违约责任的大小也以过错的大小为依据。过错程度大的,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大;过错程度小的,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小。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违约、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房管处与皇台酒厂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其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作为付款人的皇台酒厂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作为售房方的房管处到期不交付房屋,双方均构成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双方过错程度大小的判断,应考虑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按《合同法》的规定,卖方的义务是交付标的物,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金。从案情看,在合同签订后,皇台酒厂共分五次付款达590万元,约占全部应付款656万元的90%,可以说,尽管未达到全部履行的程度,但却属于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有交付房屋义务的房管处却以成本增大为由不交付房屋,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因此,从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看,房管处违约的过错程度要远远大于皇台酒厂的过错程度,房管处理应承担较大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20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