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热线疑问:2002年7月,某商贸公司与某电化公司签订了一份树脂粉买卖合同,约定:商贸公司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电化公司生产的树脂粉100吨,由商贸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先付款,电化公司在收到款后于2002年8月份分两次将树脂粉运给商贸公司。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时间与数量。合同签订当日,商贸公司即依约预付了全部货款。当年8月,第一次交货期届满,电化公司依约提供了50吨产品。此后,树脂粉由于市场需求量加大,价格上涨至每吨5500元。电化公司不愿按照原合同履行,想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将树脂粉另卖。于是,电化公司以按原合同履行有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商贸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加价,认为合同既然已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约履行。双方协商不成,商贸公司将电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违约方的继续履行责任问题。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继续履行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违约责任,是凭借法律强制力保障实现合同目的的一项重要措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且有履行的必要。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即有继续履行的能力和条件,这是强制其继续履行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得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第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本案中,电化公司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无非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向商贸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未得到同意后,终止了自己合同义务的履行,应当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商贸公司提出了继续履行的要求,该合同有履行的可能性,不属于不能继续履行的三种情形,并且这种履行不会导致合同有失公平。因此,对商贸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热线疑问:2002年7月,某商贸公司与某电化公司签订了一份树脂粉买卖合同,约定:商贸公司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电化公司生产的树脂粉100吨,由商贸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先付款,电化公司在收到款后于2002年8月份分两次将树脂粉运给商贸公司。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时间与数量。合同签订当日,商贸公司即依约预付了全部货款。当年8月,第一次交货期届满,电化公司依约提供了50吨产品。此后,树脂粉由于市场需求量加大,价格上涨至每吨5500元。电化公司不愿按照原合同履行,想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将树脂粉另卖。于是,电化公司以按原合同履行有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商贸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加价,认为合同既然已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约履行。双方协商不成,商贸公司将电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违约方的继续履行责任问题。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继续履行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违约责任,是凭借法律强制力保障实现合同目的的一项重要措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且有履行的必要。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即有继续履行的能力和条件,这是强制其继续履行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得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第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本案中,电化公司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无非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向商贸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未得到同意后,终止了自己合同义务的履行,应当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商贸公司提出了继续履行的要求,该合同有履行的可能性,不属于不能继续履行的三种情形,并且这种履行不会导致合同有失公平。因此,对商贸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热线疑问:2002年7月,某商贸公司与某电化公司签订了一份树脂粉买卖合同,约定:商贸公司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电化公司生产的树脂粉100吨,由商贸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先付款,电化公司在收到款后于2002年8月份分两次将树脂粉运给商贸公司。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时间与数量。合同签订当日,商贸公司即依约预付了全部货款。当年8月,第一次交货期届满,电化公司依约提供了50吨产品。此后,树脂粉由于市场需求量加大,价格上涨至每吨5500元。电化公司不愿按照原合同履行,想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将树脂粉另卖。于是,电化公司以按原合同履行有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商贸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加价,认为合同既然已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约履行。双方协商不成,商贸公司将电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违约方的继续履行责任问题。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继续履行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违约责任,是凭借法律强制力保障实现合同目的的一项重要措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且有履行的必要。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即有继续履行的能力和条件,这是强制其继续履行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得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第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本案中,电化公司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无非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向商贸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未得到同意后,终止了自己合同义务的履行,应当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商贸公司提出了继续履行的要求,该合同有履行的可能性,不属于不能继续履行的三种情形,并且这种履行不会导致合同有失公平。因此,对商贸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0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