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积极参与换来牢狱生活。案例背景。霍某,25岁,家住北京市海淀区,高中毕业后就一直处于无所事事状态,整天游手好闲。2014年1月,霍某和其表哥云某在北京市王府井某商场内寻衅滋事时,被当时在场巡逻的武警战士王某等3人制止,并将两人扭送到了派出所。从此以后,霍某和云某就对王某记恨在心。2014年8月15日下午,云某私自在海淀区民兵武器装备库墙东违章建房。土地管理部门接到装备库的举报后迅速联合行政执法人员将云某的违章建房进行了强制拆除。由于房屋被拆除,云某气不过,于是就迁怒于武器装备库。8月16日,云某在经过装备库门口时,发现王某正在站岗,于是准备教训一下王某。云某立即回到住处纠集霍某等人来到装备库前,而此时王某已经换岗。云某遂率领霍某等人强行闯入军队大院,到处乱窜。8月18日,云某纠集霍某等人再次来到装备库,不顾工作人员的警告,敲砸武器装备库大门,向院内扔砖头、石块。随后,云某、霍某等人持铁棍等工具冲入院内,将王某打成轻伤。很快,云某、霍某等人被制伏。霍某被抓后才知道自己因为积极参与,已经触犯了刑法,犯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霍某顿时后悔不已。律师分析:本案中,云某纠集霍某等人冲入部队大院,损坏财物,将王某打成轻伤,严重扰乱了军事禁区的正常秩序。霍某作为积极参与者,其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法律规定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本案中,霍某作为积极参与者,跟随云某冲击军事禁区,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军事禁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霍某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温馨提示: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是关于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本条包括两款,分别是关于扰乱军事禁区管理秩序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以及关于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其中,第一款中的聚众冲击,是指行为人带领多人强行进入军事禁区,对军事禁区办公地点以及军事禁区的财物进行毁坏等暴力性的干扰活动。军事禁区,是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划定的范围内,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军事禁区的秩序,是指军队作战、实战演练、训练、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活动和秩序。严重扰乱,是指军事禁区的各项工作因为行为人的扰乱行为而无法正常进行。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扰乱了军事禁区的秩序。第二款中的扰乱,包括行为人的各种对军事管理区秩序进行暴力和非暴力的干扰、破坏活动,例如行为人纠集多人在军事管理区故意吵闹、侮辱、纠缠、冲砸军事管理区的各种设施等。如果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导致军事管理区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并且发生严重损失结果的即构成犯罪。其中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扰乱军事管理区,在经过劝说、阻止后仍不停止其扰乱活动的,或者采取暴力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等情况。造成严重损失,既包括对财产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对人员造成的伤亡损失。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