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为行贿受贿牵线搭桥也是犯罪,不懂法害了自己。案例背景。马艳丽今年40来岁,为了在家照顾儿子,就一直没有出去工作,但是儿子上了高中以后,根据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寄宿,马艳丽就闲了下来。马艳丽一闲下来,就想着干点什么以补贴家用,这样不仅能减轻丈夫的负担,还可以为儿子攒一些上大学的费用。有了这个想法以后,马艳丽就天天往招聘市场跑,几天下来,她发现自己与社会严重脱轨,好多用人单位不考虑像马艳丽这样多年没有工作过的人,无奈,马艳丽只好把目光投向了家政市场。马艳丽改变求职方向后,很快就找到了工作。雇佣马艳丽的是当地一家大型国企的总经理李明,工资待遇十分优厚,马艳丽也十分珍惜这个机会。由于马艳丽以前都是在家照顾丈夫和儿子的饮食起居,和现在的工作内容差不多,所以她上手很快,得到了李总家人的一致肯定,并且经常对马艳丽说“马姐,好好干,我们不会亏待你的,干得好了年底发奖金!”马艳丽一听年底还有奖金,照顾李明一家就更尽心了,想着自己一定好好表现,争取自己在儿子上大学之前,就把儿子上大学的学费全都挣出来!就这样,马艳丽就在李明家当起了钟点工。这天马艳丽从家出来准备去上工,在家门口碰见了邻居王大龙,王大龙老远就喊:“嫂子,上班去啊,我听你弟妹说你现在上班的地方是某国企总经理李明的家,是真的吗?”马艳丽说:“是呀,怎么了?”王大龙一听到马艳丽说“是”,就连忙把马艳丽拉到一旁说:“你能给我说说李总这个人平时有什么爱好吗?”马艳丽疑惑地说:“你打听这些干什么?你和李总认识?”王大龙搓了搓手,压低声音说:“我想承建他们企业投资的双星花园小区,但是每次给李总现金和烟酒都被拒绝了,眼看着就要投标了,我现在都快急死了!这不听说你在他家干钟点工,就想着让你搭个桥牵个线嘛!”马艳丽沉吟了片刻没有说话,马大龙连忙说:“嫂子,我不会让你白出力的,你如果告诉我了我给你5000元的好处费。”马艳丽一听有好处,心里一动,就告诉王大龙:“送礼当然要投其所好了!李总没有别的嗜好,就是喜欢古董。”王大龙听了马艳丽的建议,花了50万元买了一个古董花瓶,并通过马绝丽的引荐,送给了李明。李明收下古董后,就把双星花园小区的承建权给了王大龙。王大龙得偿所愿后也没有食言,立即给了马艳丽5000元的好处费。但是马艳丽还没有把5000元的好处费用手暖热,她就以涉嫌介绍贿赂罪被拘捕了……律师分析: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其中的介绍贿赂是介绍人在知道双方有行贿、受贿的意图后,为行贿结果的达成起了重要的沟通和撮合作用的行为。本案中,马艳丽在明知王大龙有行贿意图的情况下,还对王大龙进行指点,让王大龙知道了李明的喜好才得以投其所好,促使行贿成功。而在王大龙行贿和李明的受贿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牵桥搭线的作用,所以马艳丽构成了介绍贿赂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介绍人的沟通、撮合既不是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但是不论贿赂结果是否达成,不影响介绍受贿罪的成立。也就是说,虽然介绍贿赂行为直接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贿赂结果的达成起到了促进和推动作用,是权钱交易的催化剂,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贿赂的产生,当然也不必然导致当事人以职务行为换取物质报酬的结果。所以本案中,无论王大龙是否行贿成功,马艳丽都构成介绍行贿罪。马艳丽就是因为不懂法,才会为了蝇头小利付出惨痛的代价。温馨提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介绍赠赂的人大多数都是和受贿者关系比较密切的人,比如:近亲属、司机、保姆、同学、秘书等。由于这些人和受贿者的特殊关系,对受贿者比较熟悉,更能成为其突破口。这里提醒相关人员,一定要约束好自己以及身边的人,这样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身边的人负责。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