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占有别人的东西不归还也能构成犯罪,不懂法因小失大害了自己。案例背景。赵铭家中藏有一个名贵的清代花瓶,只是自己把玩,并无他人见过。平日里他和邻居李德交情甚好,曾向李德提起过这个清代花瓶,李德也提过想要把玩一阵,但一直没有实现。由于要出远门,好几个月都不回家,于是,赵铭将其收藏的清代花瓶交由邻居李德代为保管,并嘱咐其好好保管。这件事并无他人知晓。李德看了花瓶之后,着实喜欢,遂起了贪念,想要据为己有。他将其摆放在其家中显眼处,逢人就谎称那是他从一个收藏家朋友那里买来的,对它极尽夸赞。时间久了,周围人也都以为那个花瓶是李德的,没人知道它其实归赵铭所有。等到赵铭返回家中,便向李德索要自己的清代花瓶,不料李德根本不承认赵铭曾将花瓶交与其保管,还顺口说那是从别人处买来的。李德以为东西在谁那儿就归谁所有,他要不承认保管的事,别人也没办法。赵铭没想到李德会这样坑自己,一时有口说不清,多次讨要无果。后来,经人提醒,赵铭找到以前购买清代花瓶的单据以及当时的卖家,向法院告李德侵占。李德不知占有别人的东西不归还也能吃官司,并因无法证明该清代花瓶归己所有而败诉,并以侵占罪被判入狱。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即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而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侵占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拾捡他人的遗忘物,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该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社会民众都有犯该罪之可能。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外,侵占罪是刑事自诉案件,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直接受理。本案中,李德出于一时贪念,趁邻居赵铭将其所藏清代花瓶交由自己保管之际,将其清代花瓶据为己有,赵铭多次讨要,他都拒不归还。李德以为东西谁占有就归谁所有,却不知保管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会构成犯罪。这种侵占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并非通过正当渠道取得物的所有权,也不为法律所认可。总之,李德不知占有别人的东西不归还也能构成犯罪,是不懂法才因小失大害了自己。温馨提示: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生活中,喜欢的东西,要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获得,这样才能踏踏实实、真真正正地享有。因为一时贪念,而去非法占有他人的东西,只能得不偿失。在此提醒大家,贪心不足蛇吞象,莫要误入歧途、因小失大害了自己。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