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花钱“买媳妇”也是犯罪,媳妇没得到,却换来了刑事处罚。案例背景。李明出生在一个西部山村,该山村地势险要,位置偏远,因此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可想而知。由于贫穷,没有老师愿意留在这里教书,即使有老师来了,也只是待上个一年半载就走了。虽然有学校,但学生不多,教学水平也不高。生长在贫穷山村的李明和其他村民一样,在这种环境下没有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充其量是认识几个字,会简单地算数,根本不懂什么是法律。该村如此落后,当地的年轻姑娘都恨不得嫁到外面去,摆脱贫穷的生活。一些敢想敢干而又胆子大的男人走出大山打工去了,还有的人定居在外地了,一辈子也不回村了。但毕竟能走出去的男人是少数的,多数人继承了祖辈的职业,成了农民,世世代代务农。村里的姑娘嫁出去,村外的女孩都不愿嫁给该村的男子,导致好多男人都是单身,而李明就是其中的一员。最近经常会有人来李明村问村里人是不是需要“买媳妇”,村里很多男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娶到媳妇的。李明已经30多岁了,可还是一个人生活。起初,他舍不得花钱“买媳妇”,毕竟“买媳妇”的钱对于生在贫穷村里的男人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当李明看到村里的光棍汉老无所依,孤独一生时,他又感慨万千,是不是自己老了也没有儿女承欢膝下,享受不了天伦之乐呢?想到这里,李明决定“买媳妇”来传宗接代。于是李明联系了常来村里提供媳妇的张生,用自己和父母的积蓄凑够了钱买了一个媳妇王梅。王梅对李明说自己是被拐来的,希望李明放了自己,以后会把买自己的钱还给李明。但李明称自己就想有个媳妇生孩子,钱可以以后再赚,还强行与王梅发生性关系。过了几天,李明要摆酒席,就在办婚礼的当天有警察带走了李明,原因是张生被抓获了。李明因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要承担刑事责任,王梅被解救了。律师分析:“买媳妇”的做法属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与拐卖妇女的行为一样,都会构成犯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姻应该是自由的,不是强迫的,更不是花钱可以买来的。“买媳妇”的做法剥夺了被拐卖女子的人身自由,违背了其意志,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生拐卖妇女,构成了拐卖妇女罪。李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在此期间,李明还强行与被拐卖妇女王梅发生性关系,违背了王梅的意志,侵犯了王梅的合法权益,对王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伤害,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李明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应数罪并罚,罪加一等。李明失去了金钱,还没得到媳妇,换来的是刑事处罚,牢狱之灾,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懂法是不行的啊!本案中提到有些年轻人敢于走出大山,来到外面的世界,甚至留在了外面。可见,贫穷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去改变的。李明已经30多岁了,如果他勇敢地走出去,多读书充实自我,也许现在他也会有自己的家庭,不会因不懂法而锒铛入狱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先天条件的匮乏,导致我国某些地区经济落后,人们的教育自然也跟不上。其实本案的发生也不能完全怪李明,毕竟是那样闭塞的环境造就了李明这样无知的人。此外,我国的法制宣传也有待提高,别说是落后地区的人了,即使是在发达的城市,也免不了有法盲的存在。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依法治国的步伐,缩小贫富差距,重视教育,加大教育投资。还有就是“要想富先修路”,李明生长的山村交通闭塞,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村里与外面世界的交流。温馨提示:法律是无情的,不管你懂不懂法,只要违反了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制栽。我们能做的就是了解法律,知法懂法守法,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好公民。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