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销售商品会构成犯罪,害了家人也害了自己。案例背景。赵某原是国营纺织厂的一名职工,但由于国营企业和纺织业不太景气,导致单位裁员将赵某辞掉了。步入下岗职工队伍的赵某不甘心靠丈夫来养活自己。于是到处寻找工作以及商业机会,准备大干一场。一天,赵某在网上找工作时发现,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的商品2000元为一套、九套为一局,每完成一局返利1000~1500元。销售其公司产品首先需要到该公司网站上挑选共计一套产品,然后将2000元,外加50元的邮费汇款到专门账号,公司会分配给用户一个ID号,并通过快递将用户挑选的商品邮寄到用户家里,这时用户就成了该公司的会员,具有发展下线的资格。每个下线产生了销售业绩,上线会员都会得到返利。赵某认为这种工作非常有前途,就准备注册会员,可是,赵某的老公知道后却说这是在“搞传销",不同意赵某注册。但赵某却被这种销售方式深深地吸引住了,想到自己可以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发展下线,如此一来只要自己的下线足够多,收入就是成几何倍数的上升。赵某实在压抑不住内心的激动,瞒着丈夫偷偷购买了该商品,并注册了会员。闲暇时间,赵某不断发展下线,十分热衷于销售这类产品的事业,甚至将自己的弟弟也发展成了下线,并逐渐成为该组织的领导头目。其丈夫实在看不下去,因为赵某痴迷传销,夫妻感情也受到影响。果然,不久之后,这种传销方式被警方关注,团伙被警方一网打尽。赵某也被依法拘留,检察院准备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起诉赵某。赵某的丈夫及家人对此既难过,又庆幸,赵某如果继续沉迷传销,后果会更加不堪设想。律师分析:以上所说的这种商品销售形式的确属于一种传销,赵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我国法律对传销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由此可见,传销是一种犯罪行为,对其组织、领导者要追究刑事责任。赵某不听从丈夫劝说,坚持购买传销产品并且发展下线,影响家庭、社会的稳定,已然构成犯罪。传销的形式不断变化,从以前的实物传销到现在的虚拟物传销,但它的本质和危害是没有改变的。它主要不是为了销售产品,而是为了非法吸纳资金,这才导致法律、国家不能允许传销的存在。传销不仅对个人的经济上造成极大的损失,对于精神心理的伤害也是非常大的,传销组织对参与者洗脑迷惑,导致正常人的善良人性被扭曲,对参与者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参与者的家庭也因此受到极大的伤害。对于社会来说,传销破坏着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参与传销的人员往往利用亲人朋友对自己的信任而骗取钱财。传销组织迷惑底层人员,导致家破人亡,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传销也扰乱着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普通的经济犯罪,可能伴生着更多的犯罪,是国家、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类犯罪行为。许多人不知道传销属于违法行为,更不知道传销还可能构成犯罪。知法懂法,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重视起来,加入到反传销的队伍中去!别让不懂法害了自己,害了朋友,害了家人!温馨提示:现实中,很多人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入传销组织,结果害人害己,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危害家庭社会甚至构成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许多惨痛的教训都历历在目,希望大家能够提高警惕,不要被一时的贪心所迷惑。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