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依法判处缓刑后,以为自己就是无罪释放了,继续“逞强”又返监狱。案例背景。邓林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在家,由于好吃懒做,就一直游手好闲,已经十七周岁了也没有正经事干。不久,他因为多次盗窃,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又因他尚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所以对其所判刑罚缓期两年执行。邓林以为自己不满十八周岁,即使小偷小摸构成盗窃罪,但也不能被执行刑罚,所以就被无罪释放了。被释放后,他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而变本加厉,进入他人家中偷窃。另外,邓林无视缓刑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肆意妄为,不接受考察机关的监督,也从未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想见谁就见谁,想去哪儿就去哪儿。于是,邓林因为违反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并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邓林因此被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缓刑的问题。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指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缓刑指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邓林已满十六周岁,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但因他尚不满十八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他也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所以给予他两年的缓刑考验期。如果他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并未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则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不过,邓林却以为自己不满十八周岁,法律奈何不了他,肆意妄为,以为被依法判处缓刑后自己就是无罪释放了,继续“逞强”,最终被撤销了缓刑,重返监狱。缓刑制度的设立,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尤其是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邓林以肆意的行为让自己正式步入了监狱的大门,终是害了自己。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广大的未成年人,由于你们各方面尚不成熟、不独立,在社会上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法律很明显会倾向于更多地保护你们的权益,即使违法犯罪了,也会尽可能地给予你们宽大处理。但是,不能因此就肆意妄为,视法律如儿戏,而是应该学法懂法,珍惜社会对你们的保护,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尽量避免自己受侵害。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