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犯罪后投案自首能被减轻处罚,不顾家人劝阻四处躲藏难逃法网。案例背景。郑强自上初中就经常在校内外打架斗殴,看谁不顺眼就要教训谁,上高中后也没有改正。上高三了,郑强已经满十八周岁。有一次,他看李华和自己喜欢的女生走得挺近的,心中十分不满,就想教训一下李华,让他以后离那个女生远点儿。于是,下了晚自习后,他堵在了李华回家的必经之路上,两人僵持了好一阵,还是没有谈拢。李华转身要离开时,郑强想吓唬一下李华,捡起路边的砖块随手朝李华扔了过去,结果没想到,砖块正中李华后脑勺,李华摔倒时又撞到了路边摆放的水泥板,流血不止。看到这一幕,郑强吓得直接跑掉。事发后,郑强赶紧回家收拾东西准备出走,结果被家人发现并拦下了他,他才告诉了家人情况。家人劝他去派出所自首,坦自自己不是有意伤害的,这样就不会有太重的处罚,否则纸包不住火,迟早会被发现的,到时候还是逃不掉的。郑强假意答应家人第二天去自首,就去睡觉了,可他心中却是责怪家人要将他推入火坑。即使家人已经苦口婆心地劝说,但他还是不相信,以为自己一定会被判重刑,认为家人是在欺骗自己。他还是要逃走,留了寥寥几行字的书信后,他就跳窗走了。后来,重伤的李华被他的家人及时找到,并得到了良好的救治,也指出了行凶者。于是,郑强出逃没多久,就被抓住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自首的问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正在投案途中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或者在家人、亲友的劝说下去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郑强朝李华扔了一块砖头,应该能预见到李华会因此受伤,但未料想到李华因此受了重伤。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所谓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郑强将李华打伤后,一味地只想着逃跑,而没有想过承担责任。即使家人百般劝说后,也没有改变他逃避责任的想法。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郑强已满十八周岁,因此,他应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责任。无论他的行为会被定性为什么,毕竟李华的重伤不是郑强故意造成的,所以也没有郑强想的那么严重。针对这种情况,郑强应该听取家人的意见去投案自首,这样在量刑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也有可能免除处罚。但是,郑强却只顾躲藏,最终难逃法网。总之,郑强的行为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其四处躲藏,家人和自己都不得安宁,还不如听取家人的意见,去投案自首,以降低对自己的处罚程度。一句话,与其逃避责任,不如勇敢地承担责任。郑强因为不懂得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而盲目行动,致使他没有体会到法律的宽大政策。温馨提示:我们活在社会上,就要受到社会规则的制约,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甚至付出代价。虽然是失手伤害了别人,但也要承担责任,一味逃避不是办法。更重要的是,应当控制好自己的行为,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刑法。另外,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在制约我们行为的同时也是在保护我们。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釆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