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逃跑,以为逃过了追诉时效,岂不知还在被通缉。案例背景。赵盛出身农村,总想干一番事业,于是从亲戚处借了些钱后,就跟别人一起去外地做生意了。结果生意还没做,钱就被人给骗光了,自己一时还找不到骗子,实在走投无路。赵盛很不甘心,又无计可施。在回家的途中,他看到一则报道,讲有个人谎称绑架了某人,然后向其家人勒索钱财,后来拿到了钱潜逃了,五年以后回来了,也不用坐牢,可以正大光明做人。于是,他决定冒险一次,大敲一笔。赵盛以前就知道邻村有一家人挺有钱的,这家人还有个十几岁的独子,于是将目标对准了那个男孩。跟踪几天后,赵盛摸准了男孩的行踪,他就想把男孩带走一会儿,那样可以多要点儿钱。结果他将那个男孩给绑架了,向男孩家人勒索钱财。在等男孩家人送钱的过程中,男孩看准了赵盛在打盹,就悄悄逃走,不料被赵盛发现,结果两人在撕扯中,男孩脑袋撞到石头上,昏死了过去,他以为男孩死了,就赶忙离开了现场。他因此一直被警方通缉。五年后,他想着自己应该已经没有被通缉了,就偷偷潜回了家。结果没过多久,警方根据有人提供的线索将其抓获,之后,他被判十二年有期徒刑,并没收其财产。赵盛潜逃了五年,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赵盛犯的是绑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如果犯了绑架罪,适用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但是,如果已经立案或经过法院受理的,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赵盛一直被警方通缉,说明该案已经立案,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赵盛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温馨提示: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了解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弄清楚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不让自己的行为脱离法律的框架。尤其是不能因为对法律的误解和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误解,而让自己违背初衷,在犯罪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这样就不能怪法律无情了。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