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认为违约金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固执诉讼,败诉又白折腾一场。案例背景。刘某自小父母双亡,是祖母依靠拾荒含辛茹苦地将其抚养长大,刘某也并没有辜负祖母的期望,努力学习并考上了国内的名牌大学。但是就在刘某即将大学毕业,终于可以用自己的努力好好报答祖母的时候,祖母却因积劳成疾而猝然过世。在邻里的帮助下将祖母的丧礼办完后,刘某便将祖母仅存的遗照拿到照相馆要求扩印,并且提前支付了所需的费用,怕工作人员不尽心,刘某还一再提醒要妥善保管祖母的照片,这是自己唯一可以思念祖母的物品了。但是由于工作人员吸烟不慎,引发了一场大火,将刘某祖母的照片连带着其余的所有照片工具都烧了个干干净净。刘某听闻此噩耗,顿感悲痛万分,一气之下将照相馆告上法庭,要求照相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已的损失连带精神补偿共计10万元,并且表示绝不和解,一定要让对方名誉扫地。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照相馆存在人为主观过错,导致履行不能,同时还损毁了刘某祖母的照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刘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表示不支持刘某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刘某表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对照相馆存在偏袒,审理不公,当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认真分析案情后,宣布维持原判,并向刘某解释他所提出的合同违约诉讼在法律上不存在精神损害的赔偿,如果此物对其而言,在精神意义上过于重大,而其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提起侵权损害的诉求而不是违约之诉。刘某在听取了法官的耐心解释后,表示是不懂法害了自己,自己假如在提起诉讼时,能够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就不会是现在这种结果,后悔万分呀!律师分析:在法律上,同一个损害行为可能同时侵犯了两种或者更多的法律关系。那么这时候当事人想要提起诉讼,就需要经过仔细思考,究竟提起何种诉讼会对自己更为有利,有可能在举证方面,也有可能是在获得的赔偿方面,所以诉讼行为不是意气之争,而应该经过权衡,尽最大可能地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数种方式,而其中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仅此两种,绝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刘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提起侵权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可知,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本案中,照相馆因为自己的过失损毁了刘某祖母仅存的一张照片,这对刘某的精神伤害无疑是巨大的。所以刘某要是想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提起侵权诉讼而不是违约诉讼。在一审程序中,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刘某所提出的违约诉讼进行案件的认定审理,支持了刘某的合理诉求,但是否定了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请求。刘某不懂得反思,仍然固执己见,坚持以违约为由提起上诉,终于在二审中被驳回诉讼请求,自己白折腾了一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而且到最后自己的本应该合理、合法的诉求也没有实现,究其根本原因都是不懂法导致的维权失败,刘某也是追悔莫及。温馨提示:法律支持每个人的合理诉求,也保护每个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法院毕竟是根据诉讼人的请求而进行案件的审理,所以当事人以何种请求提起诉讼是至关重要的。同样是诉讼,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得到的结果却是不同的,当提起侵权诉讼时,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便可以自然地获得法律的支持,而在违约诉讼中却因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而遭到了法院的驳回。所以在确定诉讼标的、提出诉讼请求时,一定要慎之又慎,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才是明智的。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