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沾沾自喜之余焉知利益不能长久。案例背景。汤某想成立一家服装公司,可用于租赁的资金不太充足。宏盛商业贸易中心有部分房产闲置,打算出租。汤某通过广告找到宏盛商业贸易中心。经过双方商议后认为,签订承包合同可以不纳税,节省开支。随后双方一拍即合,宏盛商业贸易中心作为甲方与乙方汤某签订了一份经营承包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汤某承包市中心胜利商场,承包期两年,承包期间乙方汤某向甲方宏盛商业贸易中心缴纳承包费每月5000元,此后缴纳每月4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汤某并未以商业贸易中心名义经营,而是另行注册一服装公司进行经营。后来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宏盛商业贸易中心决定拍卖胜利商场,经告示后,将胜利商场进行拍卖,第三人红旗科技公司以160万元的价格买下胜利商场,并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书。此后,第三人红旗科技公司与乙方汤某因提高租金问题发生争执。汤某认为自己与宏盛商业贸易中心的经营承包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合同形式合法,是有效的承包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因此,他为第三人红旗科技公司无权提高租金而沾沾自喜。汤某与红旗科技公司协商不成,双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宏盛商业贸易中心为逃税,与汤某恶意串通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成承包经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无效。汤某顿时傻了眼,签订多时且已履行的合同居然被认为无效。都是不懂法害了他!律师分析:承包经营合同又称“承包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承包经营合同是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确定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其中,包括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商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外贸等不同行业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可见,汤某与宏盛商业贸易公司的合同不属于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在本案中,汤某与宏盛商业贸易中心应该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尽义务,纳税人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能为了逃税,规避法律,隐瞒实际的租赁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法规,国家对于房屋、店面等租赁产生的房屋租金征收一定的房产税。但是承包经营占用发包方的房屋等财产,不需要纳税。但是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人汤某并没有以宏盛商业贸易中心的名义进行对外经营,而是自己另行注册一家服装公司经营,说明他们之间实质上不是承包经营关系,而是房屋租赁关系。宏盛商业贸易中心与汤某将租赁合同签订成承包经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第三人红旗科技公司购得该商场,是该商场新的所有权人,其可以主张该承包合同无效。红旗科技公司可以要求汤某搬出该商场,宏盛商业贸易中心取得经济利益,应当依法纳税。如果汤某懂法,与宏盛商业贸易中心签订租赁合同,而不是恶意串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那么汤某也不会陷入被红旗科技公司赶出商场的困境。有一个规定叫“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千万别不懂法,不懂法会害了你!温馨提示: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