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了解情况而签下有误合同,不知还可以撤销而“甘心”履约。案例背景。丰盛商贸公司一直采购长昌公司的竹签,一捆竹签200根,并且两公司合作多年。前不久,丰盛商贸公司与长昌公司发生摩擦,两公司高管都没有妥善处理摩擦,致使双方关系越闹越僵,最终解除合作关系。丰盛商贸公司只能另觅合作伙伴。汪某是丰盛商贸公司采购员,工作多年,在丰盛与长昌关系决裂后,为公司采购竹签。他专门来到南方竹林密集的地方采购。汪某找到了一家名叫松达的公司,并且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为丰盛商贸公司供应竹签500捆,每捆50元。汪某回到公司后两天,松达的竹签就到了,汪某收到货后一看就呆住了。汪某以前在长昌公司见到的竹签一捆是200根,而松达公司发来的是一捆100根。汪某立即电话告知对方,对方称他们当地的竹签都是一捆100根,从来没有200根一捆过。原来是汪某不了解当地情况,在重大误解下订立了合同。汪某代表公司与松达公司协商,希望对方再发500捆每捆100根的竹签到货,但是对方不同意。丰盛商贸公司的负责人考虑到双方签订合同,是自己的员工汪某没有调查清楚当地情况就签了合同,其自身存在过错,就没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是“甘心”接受履约。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丰盛商贸公司的负责人就是不懂这点,才甘愿受损。同样的金额,只能买得原计划一半的货物,长此下去,企业迟早会失去竞争力,逐渐被淘汰。千万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律师分析: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作出的表示同其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对于这种合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案中汪某因不清楚当地风土人情,没有做市场调查,而是根据经验判断,误以为每捆200根竹签,对数量产生重大误解,违背其真实意思,与松达签订的合同属于有重大误解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汪某因重大误解签订竹签买卖合同,在与对方协商不成时,丰盛商贸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由于丰盛商贸公司的负责人不懂法,在处理这件事的态度上选择默默承受,致使公司“高价”购买竹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假如丰盛商贸公司要行使撤销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于法定期间内未行使,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得以存在撤销事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依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此可见,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掌握法律常识,千万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温馨提示: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个人都应当提高法律素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应当注意,权利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法律的保护。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