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交警是当事人近亲属时应该回避,事故处理不公平也敢怒不敢言。案例背景。潘刚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而且就在自家所住小区的物业办公室上班,所以每天上下班都很方便。后来,潘刚经过朋友的介绍,跳槽到了另外一家公司上班。但是新的公司离家很远,每天上班都要坐两个小时的公交车才能到公司,潘刚觉得每天浪费在路上的时间太多了,于是和父母商量买辆汽车,每天开车上下班。于是,潘刚的父母就给潘刚买了一辆大众牌小轿车,之后,潘刚每天开车上下班。某日,潘刚像往常一样开车上班,但是由于自己出门晚了点,又赶上了上班的高峰期,潘刚为了不迟到,就不断地超车、绕道。之后,在潘刚变换车道的时候与旁边侯某的车发生刮碰,两辆车身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刮痕和损害。随后,两名交警赶了过来,其中的一名交警是潘刚的哥哥潘晨,潘晨见到潘刚以后询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并责备潘刚开车不小心。但是,最后两名交警还是认定该事故由侯某负主要责任。但是,侯某觉得是潘刚变道刮碰到了自己的车才发生的事故,责任并不在自已,交警之所以认定侯某负主要责任,是因为其中一个交警是潘刚的哥哥,他是有私心才这样认定,这对自己是不公平的。于是,他对交警说,交警和对方当事人认识,这样认定责任是不是不太公平。但是,另外一个交警却说他们是依法认定的,没什么不公平的。由于侯某不懂法,也不知道交警和当事人是亲戚时该怎么办,就算心里十分不愿意,也敢怒不敢言。最终,侯某还是十分不甘心地接受了交警的责任认定。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交警调查处理事故时在哪些情况下应该依法回避的问题。在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时,执法人员如果与事故当事人之间存在某些个人关系时,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所以为了保证交通警察处理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我国法律对于回避问题也做了相关的规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据此可知,在本案中,潘刚发生交通事故,调査处理该事故的交警潘晨系潘刚的哥哥,二人为近亲属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潘晨应该回避。但是潘晨并未回避而且还作出了事故认定,其行为是违法的。本案中的侯某虽觉得潘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有失公平,但是由于其不懂法,最终还是接受了认定,其实,侯某完全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重新派一名交警代替潘晨,而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所以,侯某作为一名公民,可以对潘晨的行为进行检举,作为事故的当事人,他更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由于侯某不懂法,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却也敢怒不敢言,从而放弃了维权的机会。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交警们,您在处理事故遇到回避情形时请自觉回避,不然就算您秉公执法,也难免有不公之嫌。还要提醒事故的当事人,如果您知道处理事故的交警应该回避,请明确提出回避的要求,这样,才能尽可能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利益。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