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后驾车以为只要不“吹气”警察就没办法查了,真是可笑至极。案例背景。姚某是海宁市远大集团人事部的副经理,后来,由于其工作能力强,表现出色,被提拔为人事部经理。姚某为了感谢同事们在工作上的照顾,同时庆祝自己升职,遂邀请了许多同事来家中吃饭。吃饭时,姚某不停地敬酒,最后其和同事们都喝了不少酒。饭局结束以后,姚某的同事们都纷纷打车回家,但是其中一个同事郑某是个20岁的小姑娘,刚刚大学毕业来到公司实习,而且其住的地方离姚某家比较远,姚某担心其自己打车回去不安全,遂决定开车送其回家。郑某觉得姚某喝了酒不能开车,但是姚某表示自己还很清醒,开车没问题,而且就算交警检查,只要他不吹气就不会受罚。姚某送郑某回家以后,独自开车返回,正好赶上某交警大队在路口让驾驶员们挨个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姚某见势不妙打开车门就打算溜走,可谁知这一举动正好被交警看到。交警马上制止了姚某的逃跑行为,并让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姚某对交警说自己没喝酒,就是突然想去厕所,并表示自己是不会“吹气”的。交警一直劝说。姚某情绪越来越激动,坚决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劝说无果后,交警使用约束带将其带回交警大队进行身体检查,其结果明确显示出了姚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交警对姚某进行了处罚。姚某受到处罚后开始检讨自己,当初以为只要自己不“吹气”警察就没法查了,简直是可笑。最终还是没有逃脱处罚,以后自己绝对不会再铤而走险,酒后驾车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拒绝酒后驾车进行呼气测试的问题。在城市的交通路口,我们经常看到有交警拿着酒精测试器让驾驶员“吹气”,驾驶员“吹气”以后,交警就能通过酒精测试器知道其是否饮酒和其体内的酒精含量,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其实,交警们让驾驶员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的目的并不是进行处罚,而是为了阻止驾驶员酒后驾车,消除酒后驾车的安全隐患。一般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不会进行身体检查,但是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存在驾驶违章等情形时,就会被检查。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本案中,姚某发现交警在路口对驾驶员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准备溜走逃离测试,被交警发现后,无论交警如何劝说都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此,交警有权对其进行身体检查。而姚某认为如果自己不“吹气”,警察就没有办法查了,这一想法揭露了姚某对法律的无知。试想,如果真的如姚某所想,自己不配合“吹气”,警察就没办法了,那所有的驾驶员都可以采取此办法,那法律的权威和意义何在呢?所以,姚某最终因其不懂法而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各位司机朋友们,千万不要酒后驾车,被交警处罚是小,出了事故是大啊。对于交警的酒精呼气测试,也不要天真地以为只要不配合就万事大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员不配合时,交警可以对其检验身体,如此,也是可以查出酒精含量的。总之,不要试图与法律抗衡,况且,该法律规定也是为了道路交通安全和您的个人安危,所以,最正确的做法就是酒后坚决不驾车。法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