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用机动车作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疑心银行起冲突。案例背景。肖强在汽修厂干了十多年,修车技术十分精通,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车子见过无数,车子有什么问题,肖强看一看、听一听就能判断得八九不离十,在汽修厂十分受重视。但打工终究是打工,虽然这些年来挣了些钱,还买了一辆二手车自用,但岁月不饶人,年龄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差了,一双儿女上学的开销也越来越多,肖强需要多挣一些钱以备不时之需。经过深思熟虑,肖强准备自已贷款开一家汽修厂,自己当老板挣钱。店面看好之后,肖强拿出自已的积蓄,合计一下还需要贷款五万元,才能够维持汽修厂一年之内的运行。肖强便向某银行申请了贷款,该银行贷款要求提供抵押,肖强就准备把自己的二手车抵押给银行,与银行签订抵押和贷款合同之后,肖强就在家等着拿贷款,打算贷款一拿到便准备开业。然而等来等去等到的却是银行要求自己一同前往办理汽车抵押登记的通知电话,肖强想不通了,自己都已经和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怎么还要去登记,买卖汽车不才需要登记吗?登记完之后汽车不就归银行所有了吗?带着种种疑问,肖强跟银行的业务员说了很多次,每次都找借口不配合银行。而因为肖强知识水平不高,难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另外因为业务员也是新来的,双方始终没有说清楚,达不成一致,银行方面没有办法办理抵押登记,坚持不放款。肖强则认为银行不想贷款,故意为难自己,眼看自己在家待着已经快一个月了,银行还没有把钱打到卡里,肖强忍无可忍,来到银行讨要说法。双方在理论的过程中,肖强情绪过于激动将那个新来的业务员殴打致伤。后来在民警的教育和帮助下,肖强才意识到是因为自己不懂法才发生了冲突,自己不但要乖乖配合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还需要赔偿银行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正是因为自己不懂法,才导致自己一直在家待着等贷款,白白浪费了一个月的时间。律师分折:本案是关于机动车抵押登记的问题。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用作抵押时必须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维护机动车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中也有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因此,车辆抵押应该办理抵押登记,银行要求肖强一同前去办理抵押登记是合理的,肖强为了顺利拿到贷款应当积极配合银行工作。法律规定机动车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一是为了确定车辆的所有人,避免发生权利纠纷;二是防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车辆卖给第三人,侵害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通俗来讲,就是在抵押车辆时,为了确认车辆确实属于抵押人所有,双方应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进行确认。经过抵押登记之后,机动车不能够在抵押期间出售给其他人,因为出售机动车同样也需要经过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样就能够有效地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另外,机动车抵押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生效,而非经过抵押登记后才生效,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机动车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总之,我国的法律规定机动车抵押应当进行登记,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案例中的肖强,法律知识欠缺,因为没有搞清楚机动车抵押需要登记,而没有配合银行进行抵押登记,自己收不到贷款,还与银行起了冲突,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温馨提示: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机动车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这是每个抵押权人的权利,也是抵押人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对抵押登记并不熟悉,不了解机动车抵押还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一则给其他人带来不便,二则致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所以,抵押人应当配合抵押权人进行机动车抵押登记,自己也应当牢记抵押登记事项。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