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承认职工工伤,职工拿不出证据证明工伤而自认倒霉。典型案例。蒋某自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就回到老家,在父母的安排下进入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他在该房地产公司从事售楼员的工作,工作朝九晚五,工资待遇也不错。2013年5月10日,蒋某与客户约好看房,因客户只有下班以后才有时间,因此蒋某为了将房子卖出去,只能将看房的时间约到了下班以后。蒋某等到下午六点半,客户才赶到了售楼处。蒋某给客户介绍了他们的楼盘,并带着客户看了已经完工的新房子。蒋某与客户谈得很高兴,等到双方谈完工作已经晚上7点多了,蒋某才往家走。蒋某驾车行驶至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前方韩某驾驶的某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了蒋某受伤、蒋某驾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蒋某立即被送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蒋某的腿部粉碎性骨折。后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韩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因受伤住院不能参加工作,便想向单位申请工伤,但是单位认为公司下午六点就下班了,而蒋某在将近八点时才发生交通事故,不可能是在下班途中出的事,因此不承认蒋某的伤属于工伤。蒋某想到自己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没有其他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工伤,最后只能自掏腰包,自认倒霉了。2014年8月,蒋某的一名同学无意中听说了蒋某工伤的事情,在看望蒋某的时候告诉蒋某,如果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蒋某这才知道如果公司不承认自己受的伤是工伤的话,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只是蒋某在询问过律师以后才知道,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期限是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再认定工伤了,因此只能作罢。律师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条中所称“上下班途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还应该包括加班时间,以及因合理理由而引起的延误或延迟情况。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工伤认定不适用这原则。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掌握着劳动者的相应资料,如果将举证责任强加到劳动者身上,劳动者将无法进行维权之路。法律专门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工伤认定中如果同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证明,这样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本案中,蒋某因加班延迟了下班时间,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中占次要责任,蒋某受的伤明显符合工伤的条件,属于工伤。但是单位认为公司下午六点就下班了,而蒋某在将近八点时才发生交通事故,不可能是在下班途中出的事,因此不承认蒋某的伤属于工伤。但是因为蒋某以为自己负有举证责任,而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的伤是工伤而自掏腰包。虽然后来蒋某知道了在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的情况下,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为已经超过了工伤申请的时间期限,只能作罢。温馨提示: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时,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推卸责任置劳动者生命安全于不顾,劳动者应该清楚法律对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这样才能不吃亏。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