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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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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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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平时学习时遗腹子能否享有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发布日期(Date): [2018-10-25 T 15:09:43]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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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遗腹子能否享有父亲的死亡赔偿金。案情回放。死者邓某生前在某建材厂从事挖掘机作业。2013年11月4日,邓某在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死亡。同年11月6日,建材厂与原告刘某某(系死者邓某之妻)、两被告(系死者邓某之父母)就邓某工伤死亡赔偿事宜签订了一份《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建材厂向原告刘某某、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因邓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335,346元。该款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为:丧葬费补助金20,04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824,000元(包括被告方的份额500,000元、邓某遗腹子的份额324,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前款已赔付并由两被告实际领取。同年11月9日,原告刘某某生育了一男孩邓某某。同年11月25日,刘某某经两被告同意把邓某某送给他人抚养。后原、被告对赔偿的分配(主要是遗腹子的份额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赔偿款。处理结果:在本案中,邓某某有权参与生父的死亡赔偿金份额的分配。由于他已被送养,邓某某法定代理人由其生母刘某某变更为现在的养父母。因此,法院通知了邓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养父母来参加诉讼。法院判决324,000元抚恤金归邓某某所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律师解惑:一、被送养的遗腹子对生父的死亡赔偿金应享有份额。被送养的遗腹子是否有权享有生父死亡赔偿金的份额目前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送养的子女不能参与分配亲生父亲的死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本案中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被送养的遗腹子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因而,已被送养的子女无权参与分配亲生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已被送养子女的子女可以参与分配亲生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并且死亡赔偿金已预留了遗腹子的份额,遗腹子虽然已经被送养,但是胎儿从出生有了生命后就应拥有死亡赔偿金中的预留给他的那一份,不因为其后被送养而改变。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后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所作出的赔偿,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赔偿金的所有权应是近亲属,而并非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后才取得,并不是死亡时的财产。因此,无论是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来分析,还是从取得时间来分析,死亡赔偿金均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弥补给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属失去死者所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补偿,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不是赔偿给死者的,而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根据《民法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其中子女就包括遗腹子。因此,遗腹子应当享有相应份额。三、对遗腹子的被扶养人地位的确认。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遗腹子自然不具有权利能力,但鉴于遗腹子出生后成为婴儿便具有了权利能力,对遗腹子给予特殊保护,符合民法中的权利延伸保护理论。原告邓某某虽然在其父死亡时尚未出生,但其出生具有必然性,他有接受扶养的权利,应与其他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共同共有。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死者近亲属刘某某与邓某父母就死者死亡相关事宜签订的赔偿协议也预留了遗腹子。我国《收养法》有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邓某某是在生父邓某死亡之后被送养的,有权分得死亡赔偿金,不存在被送养的遗腹子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亦因其被收养而消灭的问题。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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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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