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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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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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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在学习过程中一方隐瞒病情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发布日期(Date): [2018-09-23 T 17:31:35]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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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一方隐瞒病情能否成为离婚理由。案情回放。2009年3月,钱某(男)与马某(女)相识恋爱。2011年6月15日,两人喜结良缘。一年后,马某因患红斑狼疮住院治疗,此时马某才告诉丈夫自己患有红斑狼疮多年。钱某在震惊之余,对妻子及其家人的欺骗感到愤怒。待马某出院后,钱某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离婚理由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半年后,钱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马某提出,离婚可以,但钱某必须支付离婚后30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84万余元,否则不同意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红斑狼疮不属于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但红斑狼疮会影响生育,病人怀孕后病况会恶化,部分患者确实不能怀孕。钱某与马某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因马某身患疾病尚需治疗,又无生活来源,钱某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处理结果:本案经法院判决:准予钱某与马某离婚,钱某给予马某经济帮助5万元,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律师解惑:一、因一方欺诈缔结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结婚自愿原则是婚姻缔结的首要前提,也是婚姻合法有效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一原则奠定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石,并成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具体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对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胁迫是可撤销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但欺诈既未列入可撤销婚姻事由,也未列入无效婚姻事由。结婚,是基于男女两性永久共同生活的愿望。为实现该愿望,婚前必然对另一方的品行、身体、能力、学识等进行认真考察。但由于个体能力的差异,信息不对称的情形经常存在,以致一方无法识破对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判断,违背真实意思与对方结婚。本文所称的欺诈,仅指一方采取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违背真实意思缔结婚姻。不包括双方合谋骗取婚姻登记或一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除了可能扰乱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了对方的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对缔结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比如,某甲向某乙提供虚假的年龄、身份、健康状况等重要的基本个人信息,使某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作出愿意与其结婚的意思表示。当然,以上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是一方故意而为之,如果连其本人也不知道,比如自身患有疾病就不一定了解,此时没有告知对方就谈不上欺诈。二、一方欺诈的事由。1,隐瞒疾病。隐瞒的疾病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某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可以参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该指导标准将疾病根据严重程度分为四类:不许结婚(不许结婚列入了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这并非疾病);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不许结婚和暂缓结婚的疾病即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一方婚前隐瞒疾病,但隐瞒的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癫痫病、性功能障碍、无生育能力、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乙肝小三阳等疾病,如前所说,既非可撤销婚姻事由,也非无效婚姻事由。一方婚前隐瞒疾病,所患的只要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婚姻有效。2,隐瞒实际年龄。双方结婚时,隐瞒年龄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起诉离婚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宣告婚姻无效;如果起诉时,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另有的情况是,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之目的将实际年龄骗小,如某男实际年龄45岁,谎称35岁等。3,隐瞒婚姻史、同居史、有子女等事实。有的人有结婚史,或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曾是他人的二奶、三奶,或生有子女等。但与对方谈婚论嫁时,以未婚的面貌出现,或隐瞒生有子女的事实。4,隐瞒违法前科或违法身份,隐瞒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隐瞒有或曾有过吸毒等违法行为,隐瞒有犯罪前科或犯罪尚未处理的事实。5,隐瞒学历、职业、经济状况。如有的人只有初中学历,无业,吃了上顿没下顿,却谎称自己大学毕业、公务员,老爸是富翁等。6,隐瞒整容事实。容貌可以整,遗传基因却不因整容而改变。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整容是个人的权利,但婚前应如实告知对方整容的实情,避免婚后发生矛盾。以上种种隐瞒真相的行为往往同时蕴含着虚构事实。三、因一方欺诈结婚应是离婚的理由。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影响结婚,只要相爱,年龄不是问题:有婚史有子女,曾有违法、犯罪行为,学历、职业、经济状况、容貌等,虽然影响恋爱、婚姻、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关键是一方对准备结为夫妻的另一方不应刻意隐瞒这些问题或虚构事实以骗取对方同意结婚,而应当坦荡面对,给对方有充分考虑的机会,缔结的婚姻才有基础才会牢固,经得起考验。《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对他人而言,一方隐瞒的真相属于个人隐私,虚构的事实可能属于善良的谎言,但夫妻身份具有特殊性,一方婚前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侵犯了对方的知情权,对方一旦知情会给其精神造成伤害,影响夫妻感情。如果一方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影响了对方的婚姻选择意愿,结婚就不是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缔结的婚姻,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法基本原则。有人认为,一方隐瞒的真相,虚构的事实必须属于重大事由,比如一方患有难以治愈的重病,故意隐瞒不让对方知悉,才是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由。现实生活中,由于个体的差异,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事由不在大小,影响夫妻感情的事由也不在大小,而在于知情后对同一事由有人在意有人不在意。因此,不论一方欺诈的事由大小,只要足以影响对婚姻对象的选择,足以影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属于一方欺骗对方骗取《结婚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理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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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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