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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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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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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平时学习时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发布日期(Date): [2018-09-17 T 17:48:45]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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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2,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已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案例。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案情回放。原告孙某(女)与被告苗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于1999年6月1日生育一女小苗。2000年11月25日,孙某与苗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苗由母亲孙某抚养。后苗某为分得单位住房,于2001年8月16日经法院调解,小苗改由苗某抚养,但实际上小苗仍随母亲孙某共同生活。后由于苗某仍未分到房,孙某又起诉要求自己抚养小苗。2002年10月15日法院判决小苗由孙某自行抚养。后小苗一直随孙某共同生活。现孙某诉至法院,称苗某以探望小苗为名,多次到孙某家中闹事,致使小苗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故要求中止苗某探望小苗的权利。经法院查明,被告苗某离婚后,经常酗酒,现患有“酒依赖,酒精中毒致精神障碍”。近两年来,多次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在孙某抚养小苗期间,苗某经常因探望小苗与孙某及其家人产生冲突。苗某探望小苗期间,曾打伤过小苗并妨碍其上学。现小苗亦表示不愿苗某对其探望。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被告苗某现患有酒依赖症,该病对苗某探望子女影响较大,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小苗本人表示不愿苗某对其进行探望。法院对孙某诉请中止苗某对子女探望权之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中止被告苗某对小苗的探望权。律师解惑:一、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暂停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探望权是探望权人法定权利,法律理应严加保护,但是探望权也涉及直接抚养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行使不当,可能损害相关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则与立法的终极目标背道而驰,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探望权的行使加以限制。鉴于此,《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确立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缺失,解决了长期以来因探望子女而产生的种种矛盾,使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更好地行使和履行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有利于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保持相对完整,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为解决因探望子女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二、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这也体现了婚姻法以子女利益为本位的立法宗旨。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同时也限制人民法院任意放大自由裁量权以避免探望权人的探望权被任意剥夺。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这一法定理由作出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损害探望权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采取了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未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进行列举。但既然是原则性规定,就同一事实必然产生不同的看法,而探望权作为含有精神利益、维持亲情的特殊权利,裁定中止时必须十分慎重。因此若在该原则下对具体情形进行规定,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也有利于审判实践中的司法统一。根据《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是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的;二是探望权人有虐待或暴力倾向的;三是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并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安全的;四是教唆子女违法犯罪的;五是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的;六是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的;七是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被探望人的;八是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的;九是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本案中,一直由母亲抚养的小苗曾向法庭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父亲苗某的探望,如果苗某并未患有酒依赖症,那么法院仅根据小苗的意愿能否可以中止苗某的探望权?对此问题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子女特别是年龄幼小的子女易受到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意志的支配,有些离异夫妻非常痛恨对方,于是将这种思想灌输给子女,造成子女违背其真实意愿拒绝接受探望,因此不能将子女拒绝探望作为中止的事由。但设立探望权的初衷在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儿童有独立的人格和思想,父母给予子女的心理关怀,必须建立在子女愿意接受的前提下,当子女不想见父或母时,如果一味强调父或母探望的权利和所谓的“长远利益”,而对子女的意志不加理会,必然会使子女受到更大的伤害。因此,可以借鉴《民法通则》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标准。具体来说,当子女不满十周岁,因其尚不具备独立健全的表意能力和对自身利益的准确判断能力。故其拒绝探望,一般不宜作为探望权中止的事由,当子女为十周岁以上,因其已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能力和对自身利益的准确判断能力,故其拒绝探望,且没有他人强迫等情形,则应作为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形式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道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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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学习过程中离婚案中如何确定有利于子女抚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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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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