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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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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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时小区擅提物管费,业主诉求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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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18-02-24 T 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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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永峰
作品名称: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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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经典案例。小区擅提物管费,业主诉求获支持。原告陈先生是某路11号、13号商铺的业主。2011年2月19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将物业管理费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2.5元,原告后来因其他诉讼才得知此事,其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7条无效。经法院查明,原告系某路11号、13号商铺的业主,该小区原由某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2011年1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同年2月19日,两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第7条约定,联排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1.70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50元。法槌定音:2012年12月,法院认为这一做法损害了业主权益,故判决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7条中关于“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2.50元”的内容无效。法律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的理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区物业不得单方增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以物业管理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为准。除因政府调整价格外,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都不得单方提价。如果确有必要增加,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征得业主同意后方可增加。如果物业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价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本案中,两被告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仅向联排住宅的业主发过征询单,但未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商铺业主发过征询单,未向商铺的业主说明提高物业管理费到2.50元,故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第7条关于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2.50元的条款属无效。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经典案例。离婚房产未过户,物业费用共同交。1996年,周先生和曹女士喜结连理。2003年,周先生购买了该市住房一套,产权登记的是周先生的名字。200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随后,当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时,两人互相推托。多次催要无果,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两人一起告上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拖欠上述房屋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6590.4元。法庭上,周先生辩称,离婚后房产已经转让给女方,没有理由再缴纳物业费。曹女士则辩称,产权证上没有她的名字,她不是缴费义务人。法槌定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先生系涉案房屋登记的产权人,被告曹女士系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本案两被告均具有拘束力。原告为涉案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从未间断,两被告理应缴纳拖欠的物业费。2015年9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费共计6590.4元。法律解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被告周先生与曹女士所住的该套房屋,产权登记的是周先生的名字,虽然两人在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归曹女士所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双方共同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41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故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物业费共计6590.4元。法条链接:《物权法》第9条、第9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41条。经典案例。物业服务不到位,被判减收物业费。桂女士于2007年入住某小区13号楼1104室,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桂女士入住后仅交纳了一年物业费,从2008年7月起至2013年5月物业费一直拖欠未交,共欠费57个月,计款3842.7元。入住期间,桂女士家的北面墙有漏水现象。桂女士找物业公司多次协调未果,故拖欠物业费不交。在屡找桂女士交费不成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桂女士诉至法院。法槌定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桂女士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桂女士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桂女士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引起讼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桂女士家的北面墙有漏水现象,双方多次协调未果,物业公司在该过程中,部分服务不到位,故对其物业服务费予以酌减,可按70%的比例收取物业服务费。桂女士认为其居住的房屋北墙漏水,导致家具受潮受损,造成经济损失,可另案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桂女士应支付物业管理公司2008年7月至2013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2437.9元。一审判决宣告后,桂女士提起上诉称:2009年起双方就没有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其不同意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因没有物业协议,物业费就没有依据的标准;且物业公司也没有物业服务资质,共有屋顶漏水也不维修,因此,不同意支付物业费。二审法院经终审认为:物业公司与桂女士之间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并未约定期限,物业公司一直在履行物业管理的相关义务,桂女士作为业主亦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关于房屋漏水的责任及损失问题,桂女士可另行提起诉讼。经审理,2014年10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造成业主桂女士家的部分墙面存在漏水现象,双方多次协调未果,故桂女士拖欠物业费不交,其理由正当。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约定,作出酌情减少缴纳物业费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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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