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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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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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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时只要合同有约定,租赁期内可买卖



发布日期(Date): [2018-02-20 T 17:45:08]


作者:张永峰
作品名称: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经典案例。只要合同有约定,租赁期内可买卖。李某在某镇有房屋两间,面积为20.84平方米。2005年7月22日,王某因经营需要租用该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4000元,租赁期限到2006年7月1日止。合同约定:“租赁期内若有人购买该房,承租方可优先购买,如不购买,出租方可向他人售出,承租方即刻让出该房。”8月20日,郝某向李某提出要购买此房,李某随即通知王某优先购买。9月5日,李某与郝某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并约定:9月20日交房,逾期不能交房,迟交一天,李某付给郝某违约金100元。郝某于签订合同时按约定交付首期购房款12万元。但当李某通知王某搬出时,遭其拒绝。9月15日,李某用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通知王某仍可优先购买房屋,或自2005年9月18日起3天内搬出该房,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办理租金结算等事宜。由于王某仍是既不购买也不腾出房屋,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搬出房屋。法槌定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搬出李某的两间房屋;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后,李某应按王某实际使用房屋日期收取租金,余款退还王某。法律解析:本案中,李某出售房屋时履行了事先通知义务,并将该房售予他人后,依照约定,双方租赁合同即告解除,所以李某要求王某即刻让出房屋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房屋租赁合同虽为李某拟定,但王某对所有合同条款的内容应当了解其含义,知其后果。虽然合同约定与《合同法》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抵触,但此条规定并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可以作出与之相反的约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公平、自愿的民法原则,属于有效约定,故被告王某关于此约定应属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0条、第229条。经典案例。不按租房合同办,擅自转让判无效。2002年8月,尤女士将自己的两间店面和一个车库租赁给夏先生经营百货,双方约定租金为每月7560元,租期为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并约定:租赁期内,如租房人因故不能继续经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2006年3月,夏先生在没有通知尤女士的情况下,将店面及车库以月租金5200元的价格转租给吴先生。2006年8月,尤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夏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法槌定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其擅自转租行为无效。2007年2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租房人夏先生将店面和车库退还给出租人尤女士,并支付拖欠房租和违约金共计8万元。法律解析:本案中,被告夏先生违反合同约定,在没有经过尤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给他人。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夏先生返还店面和车库给出租人尤女士,并支付拖欠房租和违约金。法条链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经典案例。修路耽误做生意,诉减房租被驳回。某路段自2014年9月10日起开始实施人防工程建设,政府对该路段行车道及部分人行道实施交通管制。2015年7月12日,道路恢复正常通行。道路封闭期间,处于交通管制范围内的商铺经营者李某认为,受封闭施工影响,车辆不通,人流减少,导致其经营的某商城基本处于半歇业状态。故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某百货公司免除其人防工程建设期间的租金。因磋商未果,李某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法院。法槌定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不得随意变更。人防工程建设是政府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虽导致原告李某租赁房屋所处路段道路封闭10个月,对原告经营的某商城存在不利影响,但对于原、被告约定的7年租赁期限而言,时间相对短暂,且部分人行道并未完全封闭,现施工路段已全面恢复通行,从时间和性质上看,道路封闭对原告经营的影响不足以达到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原告主张道路封闭施工期间某商城经营严重亏损,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015年8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虽然人防工程施工封闭此路段道路10个月时间,但相对原、被告约定的7年租赁期限而言,时间相对较短,影响不足以达到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而且原告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施工封闭道路期间,对该商城经营造成严重亏损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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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学习当中未按约定签合同,诉返定金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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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过程中租房屋卖淫嫖娼,丧失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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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网站使命和社会责任:

坚持不懈地打造互联网无门槛教育服务,打造更加公平的 就业环境建设,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不能做的事和没有 做的事,绝对不会开所谓的“空头支票”,不计划实现的 事不会说,网站没有各类虚构的方针,政策。 网站是一家重人才、创造人才、挖掘人才、培养人才 的平台。同时也为完善中国的救助救济途径,开辟人 性化的救助窗口。创造研发多种救助途径,不遗弃每一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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