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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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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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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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我们学习时隐瞒房里死了人,买卖合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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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18-02-18 T 17: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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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永峰
作品名称: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物权纠纷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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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经典案例。隐瞒房里死了人,买卖合同被撤销。2013年6月,李女士因为房子小,就花480万元买了季先生一套大房子,并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买房过程中,李女士多次向中介询问季先生房屋是否有瑕疵,对方均称没有。同年9月,在对新买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后,李女士和儿子一家搬进了新房。搬进去没多久,有小区居民就问李女士为什么会买那套房子,并告诉她房子里5月份刚死过人,这是套“凶宅”。得知此情况,李女士赶紧通过中介公司向原来的房主求证,但对方就是不承认。李女士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去求证,根据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李女士终于确定房子里确实死过人。李女士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和卖房者撤销合同,但对方不同意。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对方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槌定音: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李女士与季先生签订合同买卖前一个月,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季先生应当主动披露,因其未主动披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李女士构成欺诈。故判决李女士与季先生撤销合同。法律解析:《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季先生隐瞒瑕疵,且出售“凶宅”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李女士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李女士与季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条、第54条。经典案例。售房没有房产证,买卖合同判无效。李某夫妻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两上两下房屋。2007年年底,来自外地的张某夫妇在和李某夫妇协商后,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家的二层楼房卖给张某,房款12.4万元,合同签订时首付4万元,余款于2008年3月30日前付清。同时,双方约定,若张某在合同期内不愿购买李某房屋,则首付款4万元不退还。合同签订后,张某先后支付了4万元和5000元。合同签好了,首付款也付了,张某希望通过买房行为,能够将自己和妻子的户口转移到李某家的户口关系上,并尽快把房产过户。但是,由于李某的房屋本身没有房产证,而且当地户口管理把控严格,耽搁了将近3年时间,张某发现房屋过户无望,自己也不能迁移户口,于是和李某产生争议,买房的余款迟迟未付。2011年,李某房屋所在的地块面临政府征用拆迁,张某觉得自己买不成房,应该拿回已经付了的首付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12049元。李某认可张某支付了45000元,但认为张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付齐款项,构成违约,而且过了3年时间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槌定音: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买卖房屋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性质,李某并未取得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房屋也未取得所有权证。李某无权处分房屋,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同时,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2011年8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4.5万元。因张某本身也有一定过错,故不支持其主张利息损失。法律解析:本案中,李某夫妻住在市区农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起房屋,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和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便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签合同无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故法院依法判决李某与张某双方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4.5万元。本案提醒购房者,没有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不能购买,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法条链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经典案例。城镇居民购农房,拆迁仅退购房款。2008年4月,城镇居民曹某与李某(2008年8月去世)协商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其私房一栋。因李某年事已高,遂由其三个儿子代为签订了《购房协议》,曹某陆续支付了购房款共计6.5万元给李某的三个儿子。2008年6月,曹某将房屋的两间猪栏及一间厕所改建成一个猪场,并在房屋周围修建了围墙、水泥路、水塔等。2012年11月,该房屋及新建猪场被政府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881817.57元。其中私房拆迁款为487679.5元,猪场、围墙等拆迁款共计394138.07元。曹某获得了除私房拆迁款外的其他补偿款。因私房拆迁款的分配问题,曹某将李某的三个儿子诉至法院。法槌定音: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与李某三个儿子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曹某已获得猪场、围墙等拆近款39万余元,并不存在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私房拆迁款归李某的三个儿子所有,仅退还曹某当初购房时购房款6.5万元。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曹某与李某三个儿子所签的《购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城镇居民不能买!法条链接:《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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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