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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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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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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



发布日期(Date): [2025-10-10 T 14:15:31]


作者: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
作品名称:民法学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2011年版,含: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242,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4月第1版

3.报告与结算义务
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尤其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务支出情况,应列明清单,并应本人的要求予以说明。管理人的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管理关系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事务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如取得的权利、物品、金钱及孳息等转移于本人。
(二)本人的义务
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主要是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所以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由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偿还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32条的规定,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二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管理人在管理中所直接支出的费用,只有为管理所必要者,管理人才有权要求偿还。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如果依当时的情况,该项费用的支出是必要的,即使其后看来是不必要的,也应为必要费用。反之,如果依管理事务的当时情况,该项费用的支出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一般也不应视为必要的费用。
2.补偿损失
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有损害时,本人应当给予补偿。此项损害的发生应当与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应以实际损失为限。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非全部应由本人偿付。除管理人处于急迫危险的状况以外,管理人对该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如果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也没有过错,而该损失又大于本人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超出本人受益范围的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管理人除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例如,甲以自己的名义雇请丙修缮乙的危险房屋,甲有权请求乙直接向丙支付修缮费用。本人应当负责清偿的债务,也仅以为事务管理所必要者为限。对于管理人所设立的不必要债务,本人不应当承担,而应由管理人自行负责清偿。
第二十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债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无论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还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均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债的效力由两方面结合而成:一方面是债务的效力,即法律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属于债的效力的消极方面;另一方面是债权的效力,即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法律上之力,包括请求力、保持力和执行力,属于债的效力的积极方面。
债权是债权人得对特定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三项权能,即请求权能、受领权能和保护请求权能,在债的效力上分别表现为请求力、保持力和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依此三种效力分别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保持因债务履行而取得的利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以实现其债权。
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属法律义务,必须履行,不履行便产生对债务人不利的后果,这是债的效力的主要表现方面。债务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债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标准、数量等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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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话题: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后依法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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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问答:问:老板不害怕仲裁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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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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