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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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终止、丧失,是指物权与其权利主体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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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5-07-25 T 1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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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
作品名称: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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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2011年版,含: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242,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4月第1版
(四)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终止、丧失,是指物权与其权利主体相分离。物权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不仅原物权人的物权消灭,并且其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权。例如,物权客体灭失,不仅原物权人的权利消灭,其他人也不可能再就该物取得物权。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物权人相分离,但又与新的物权人结合。物权的相对消灭,从原物权人来说,为物权的消灭;从物权取得人来说,为物权的转移取得。因此,物权的相对消灭与物权的继受取得,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物权消灭的原因很多,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事实。概括起来,物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抛弃、混同、标的物灭失、权利存续期间届满、因法定原因被撤销等。这里仅就抛弃、混同作一说明。
1.抛弃
抛弃是依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一种单方行为。由于抛弃是一种单方行为,故只要有物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抛弃的意思表示,应以一定的方式为之。例如,物权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其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即可产生抛弃的效力;抛弃留置权、质权等动产物权的,应向因该抛弃而直接受利益者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交付该动产,始发生抛弃的效力;抛弃不动产物权的,通常应向登记机关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注销登记才能产生抛弃的效力。
原则上,物权人得自由抛弃物权。但是,如果物权的抛弃妨害他人利益时,则物权人不得抛弃物权。例如,以自己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担保,向银行贷款而设立抵押权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不得抛弃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2.混同
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之上所存在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归属于一人的事实。在物权发生混同的情况下,一物权即因混同而消灭。物权的混同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混同。一物之上存在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例如,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立了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房屋而取得所有权,则所有权与抵押权同归于乙,乙的抵押权消灭。其二,所有权之外的物权与以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混同。所有权之外的物权与以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则以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消灭。例如,甲对一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乙设立了抵押权。后乙取得了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权同归于乙,抵押权消灭。
当然,物权的混同导致物权的消灭,只是一般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物权也不因物权的混同而消灭。例如,在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发生混同时,如果其他物权的存续对于所有权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其他物权不消灭。同理,在所有权之外的物权与以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发生混同时,如果以该物权为标的的权利的存在对于权利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该权利也不消灭。《担保法的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根据这一规定,在同一财产上设立有数个抵押权时,先顺序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的,该抵押权不消灭,且可以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抵押权,通常称为所有人抵押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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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