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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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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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5-07-23 T 16: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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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
作品名称: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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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2011年版,含: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242,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4月第1版
对此,《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则也同样适用于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即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物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当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90条)。(2)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经过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否定其后设立于该标的物上的物权的效力。(3)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如果商品房的买受人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的,则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就是说,商品房买受人的债权一定条件下优先于承包方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在标的物的占有发生转移时,物权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例如,当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侵夺时,所有权人就有权向侵夺人请求返还所有物。即使该财产被侵夺人转让于第三人,财产所有权人仍有权向现实的财产占有人请求返还其所有物。再如,根据《担保法的解释》第68条的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就是说,即使抵押物的所有权因继承或赠与而发生变动,但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仍然可以追及至抵押物而行使抵押权。
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限制的,在某些情形下会因善意取得的适用而被阻断。例如,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构成善意取得,物权的追及效力即被阻断,第三人可以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权利。
物权是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支配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因而为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圆满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可见,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
基于物权妨害排除效力而产生的权利,通常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一般而言,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返还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就物权自身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
从《物权法》规定来看,物权变动包括物权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四种形态。
(一)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某一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特定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的发生又称物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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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