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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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物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客体原则上是物,而不能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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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5-07-17 T 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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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
作品名称:民法学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2011年版,含: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242,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4月第1版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总论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物权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权利
物权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客体原则上是物,而不能是行为。《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物权法上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可见,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权利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权利质权就是以权利为物权客体的。在物权的客体问题上,物权法实行物权客体特定主义,这是一物一权原则所要求的。按照物权客体特定主义,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独立的一物,物的构成成分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也就是说,就物的构成成分不能设立物权。当然,若物的构成成分与物本身相分离而成为独立一物时,则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所谓“独立一物”,是指法律观念上的独立一物而非物理学上的独立一物。因此,从物理学上来说为独立一物的,而法律观念上可以确立其各个独立部分并视其各个独立部分为一物时,该物之独立部分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一幢建筑物的各区分所有部分就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相反,从物理学上来说虽为不同的物,但若法律观念上将其视为一物时,也可以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例如,集合物在物理学上是由若干独立物所构成的,但法律观念上可以将其视为独立的一物而作为物权的客体。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支配性,因此,物权是支配权。所谓支配,是指对物加以控制、管领、处分。这种控制、管领、处分既可以是对物的实体的控制,也可以是对物的价值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使用、处置,也包括法律上的使用、处置。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或行为,即可实现物权。例如,所有权人得以自己的意思依法直接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当指出的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非其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支配标的物而享受物的利益。在物权法中,由于各种物权的具体内容不同,其权利人所享受的物的利益也不同。例如,所有权人得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将其物的使用价值让与他人,自己取得相应的对价,也可以将其物的交换价值让与他人,以获取信用;用益物权人得直接享受自己所取得的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益,对物为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人得享受其取得的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益,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以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
(三)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支配权性质,决定了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是紧密相联的,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关系。物权的支配性反映了权利人与物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权能;物权的排他性反映了权利人与其他人的关系,强调的是物权的效力。因此,物权的排他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同一特定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同的支配力,即在同一特定物之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一块土地之上也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的这种排他性,与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共同构成了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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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