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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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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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5-04-30 T 17: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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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
作品名称: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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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2011年版,含: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242,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4月第1版
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为单一法律关系中只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而复合法律关系中双方都既享有权利也负担义务,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往往有几项并有主次之分。
(四)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身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关系等;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关系。
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的作用。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民法规范的要求自愿形成的,是受法律鼓励的;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是法律为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有产生至终止的过程。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都须有一定的原因,该原因也就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点:其一为客观性。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其二为法定性。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效果,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民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某种法律事实会引起某种法律效果,因此,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效果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规范是认定法律事实和该事实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依据。在一些情况下,一个法律事实就会发生某种法律效果;而在某些情况下,须有几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才能发生某种法律效果。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只有存在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和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事实,才能发生。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就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即在当事人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包括绝对发生和相对发生。绝对发生是指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原始发生,而不是由其他主体转移而来的。例如,甲新盖一所房屋,即产生房屋所有权关系,该关系就为绝对发生。相对发生是指当事人间因继受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甲从乙处购得一所房屋,甲与他人间形成房屋所有权关系,该法律关系就为相对发生。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一要素发生变化。例如,甲欠乙1万元,现甲偿还了5000元,甲乙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因乙的清偿行为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发生和相对消灭,也都可看作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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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